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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结果
  • 简介: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信息化、民主化与法治化的发展,公共治理的兴起,公之治中的软法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软法是指遵循共同的法律价值,制定或认可主体多元化且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但具有一定事实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软法对现实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当下还存在大量的非理性的软法现象,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构成很大的威胁。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为目标,“认真对待软法”,不断完善软法。为此,当前首先是要转变法律观念,把软法纳入法学的研究视野。软法必须受制于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实现软法生成与实施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软法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 标签: 公域之治 软法 和谐社会
  • 简介:在司法改革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存在着简单化的“体制决定论”倾向。这种认识忽略了司法作为一个政治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简单地认为我国司法的种种问题皆源于未能建立起具有独立性的司法制度;相应地,只要建立了司法独立制度,就能解决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等一系列问题,实现社会正义。虽然这种认识有一定见地,但对跨国司法制度运转实效的比较考察表明,独立的司法制度主要是社会正义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以此发现为视角,可以更好地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的一系列战略部署。

  • 标签: 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 体制决定论 制度实效 省级统管
  • 简介:沈家本是清末修律改革中的核心人物之一,但以往的研究受研究方法的局限,将沈家本描述成一个孤独的司法英雄和法学天才,显然,这与清末法制变革的历史真实相去甚远,也不符合沈家本的真实面目。运用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理论,通过分析清末国家元场与司法场及法学场等场间的关系,从中揭示沈家本在清末修律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晚清司法场变迁的逻辑,还沈家本以本来面目。

  • 标签: 沈家本 司法场域 清朝末年 法学场域 修律工作 法律思想
  • 简介:<正>《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法制的重大改革和发展。如果说1979年刑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那么《决定》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新的里程碑。《决定》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公、检、法

  • 标签: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 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执法
  • 简介:既往审判管理呈现出管理基点的控制性、管理对象的复合性、管理过程的贯通性、管理方式的单一性与管理重心的偏颇性等特点,其运行处于由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高度混同、法院组织高度行政化的科层结构与地方法院竞争性的关系结构构成的复杂场域中。审判管理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其所决定。审判管理进一步改革必须着眼于破解其所处场深层结构性要素的制约,充分利用新一轮司法改革形成的相关制度资源,从三个方面推进,即:明确区分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防止行政逻辑在审判管理中越位;合理改造法院内部结构,推动审判管理从集权行政化管理向分权专业化管理转型;积极引导地方法院的竞争回归理性,摒除审判管理功利化的行为取向。

  • 标签: 审判管理 实践样态 场域构成 制度资源 制度推进
  • 简介:在涉外无单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的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无单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无单放货》第7奈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3局;承运的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 标签: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卸货港所在地法律 外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 准据法
  • 简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通过构建由地方立法、诉讼、律师和地方法学教育等4方面组成的中国省法制现代化进程实证评价指标体系,采用主成分分析与层次聚类分析相结合的综合集成评估方法,对中国省法制现代化进程进行评估与比较,将中国31个省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分为领先型、挑战型、追赶型和后进型4个集团,并通过采用灰色相关度分析的方法,将4项法律指标分别与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等4项社会指标进行灰色相关分析与比较。研究发现我国各省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在东中西部地区之间是极端不均衡的。在中国省法制现代化进程各法律指标的相关社会影响中,影响的效果钛强到弱的排序依次是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从各省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层面和影响省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各个因素层面出发,我们应采取缩小我国各省法制现代化进程非均衡差异的相应对策。

  • 标签: 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 主成分 层次聚类 灰色相关度 非均衡差异 社会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