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998年末的一天,家住吴县陆慕镇古巷村的棉纺厂工人沈素英(29岁)骑自行车到村卫生室看病,乡村医生袁招媛诊其为喘息性支气管炎,于12时35分为沈素英做青霉素皮肤过敏试验,12时55分观察皮试结果为阴性,按用药规定,采用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加青霉素、地塞未松为
简介: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后,患者有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它以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主要以责任类型、因果关系等要件来认定医疗损害责任,这使法律适用者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做出错误判断。文章通过一个急救案件,指出医疗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改善医患关系的举措。
简介:在学说和判例的互动下,日本的医疗水准说经历了一个从医学水准到绝对性的医疗水准、再到相对化的医疗水准的演变过程。以医疗水准为基准判断医方的行为,不仅可以为司法判断提供规范性的判断基准,而且也为医方从事医疗行为提供了必要的行动规范。若我国采纳适用医疗水准说,至少应该注意医疗水准的相对化趋势、医疗水准与习惯之间的关系、医疗水准与医疗技术鉴定之间的关系。
简介: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不能只停留在空泛的宣传和片面强化税收征管权上,而应以建立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为核心,从保证税法自身的品质、确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提高税收机关的执法水平等方面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
简介:医疗合同关系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文章以民法的基本理论为依据,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力求通过对医疗合同的主体、成立、内容等问题进行研究,阐明其特殊性,为解决医患纠纷寻求理论依据,以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简介:医疗事故是医疗专家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专家,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行为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医疗事故发生领域是医疗活动中.
简介: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罪均是因为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者理论上的区分或许清晰,但法律实践中却很难截然分开,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过失的严重程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以过失为基础,有过失,则有责任,但医疗事故罪却不尽然。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责任,却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有其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即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原因为主观要件“过失”(违反注意义务的严重程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加客观要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严重不负责任”客观衡量标准)。
简介:临床医疗费用控制属系统工程,其控制对象、环节、因素是多元的,但对医疗服务供方医疗行为的控制仍是控制之中心。需方的习惯心理与道德风险、医疗费用结构与医疗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均是影响供方医疗行为的外部因素,需予以制度性克服。应从建构医生处方权独立行使保障机制、建构供方医疗行为程序控制机制、建构破解"内部人控制"的约束机制来对供方医疗行为进行法律控制。
简介:本文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简介:一个文明秩序的意识指对该文明秩序的认同,包括对其中的权威系统、概念范畴和制度安排的认同。认同有强制性的,也有自愿性的;前者往往不能持久,而后者才是真正的认同。不过,一种认同可能一开始是强制性的,但会逐渐变为非强制性的。譬如一种新的权威的出现一开始可能不是十分受欢迎,但经过反复的使用、调整,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简介:<正>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几个职权中,最经常而又大量的是行使监督权,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实际上是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由于政府工作面广,职能部门多,因此,人大在实际工作中,对行政权的监督较多,这也是正常的。相比之下,对司法权的监督就薄弱得多,甚至出现了轻视
简介:一、引言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德曾在其代表作之一《自我与本我》中提到,人类的意识形态大致可分为意识(Cs)、前意识(Pcs)以及无意识(Ucs)三类,但在动力的意义上的无意识只有一种,即被压抑的无意识(Ucs)。[1]因此,主标题中所提到的"意识"一词,在本文中不仅仅包括哲学观念上的人类可自如认知和改变的意识(Cs),还包括自我不易觉察的无意识倾向。
简介:医疗事故罪是修订刑法新增的一条业务过失犯罪。由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其犯罪主体的认识比较模糊,而且意见分歧较大。鉴于此,本文依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医疗方面的行政法规,从犯罪主体的类型、特征和要件三个方面,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简介:
简介: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是司法机关深感困惑的一个问题.医疗纠纷的处理范围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所引起的争端;尽管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但患者不是消费者,医患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公正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简介:内容提要:医生所实施的医疗中止行为通过“以作为实现的不作为”理论可以解释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如果医生不负有继续医疗的“作为”义务,就不会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当患者的客观状况或主观状况解除了医生的医疗义务时,医生就不再负有“作为”义务,此时的医疗中止行为就是合法的医疗行为。其法律依据在于“医疗义务的界限”和“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简介:医疗事故罪应归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宜;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除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包括医疗机构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的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性别变更医疗行为一方面给予了个人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的可能,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如性别证明、婚姻、亲属关系、就业、社会福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变性手术实施的对象、法律条件、法律程序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让“变性”、法律、社会三者相互协调,既保证公民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又保障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双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在考察外国相关立法,从性别变更医疗行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诸方面进行规范。
简介:犯罪故意中是滞应包括违法性意识?国外刑法界存在诸多不同学说,我国学者也持多种不同观点,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国可以提倡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意识择一说。其基本内部是:犯罪故意的成立以现实的违法性意识或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又具有违法性意识,就成立故意犯罪,只有当行为人既无社会危害性认识,也不具有违法性意识时,才不成立故意犯罪。
简介:树立社会主义的税收意识杨萍一、什么是社会主义税收意识社会主义税收意识是指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税在人们头脑中的客观反映,它包括两个方面:即政府的税收意识和公民的税收意识。政府的税收意识指政府的征税意识和科学合理管理税收并接受公民监督的意识.公民的税收意识...
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以医疗合同成立为前提
日本医疗水准说评析
公民纳税意识新论
试述医疗合同立法的完善
论医疗事故的构成
论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以过失为分析基础
临床医疗费用控制的法律思考——以为供方医疗行为控制为中心
医疗事故的界定及相关问题探析——兼评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法律文明秩序的意识
强化人大司法监督意识
从法律人意识到社会人意识——读《违背我们的意愿》
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女犯自我意识的重构
医疗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刑法视野下医疗中止行为的容许范围
论医疗事故罪的几个问题
关于性别医疗变更行为的法律思考
论故意中的违法性意识
树立社会主义的税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