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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越境转移有害废物的国际责任赵建文越境转移有害废物是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虽然直接从事这种转移的大多是自然人或法人,但依照国际法这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因而出口国应当为其管辖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非法越境转移有害废物的行为和合法转移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 标签: 有害废物 越境转移 危险废物 《巴塞尔公约》 国际法 国际不当行为
  • 简介: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因共同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排除了共同故意侵害而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应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对待。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采用举证倒置的办法,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如果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同可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求偿。

  • 标签: 共同危险行为 民事侵权 共同过失 损害赔偿
  • 简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社会性和财产性双重价值,在破产中处置土地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常常受到社会性价值的掣肘,致使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间形成冲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趋势不可阻挡,以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市场经营充满风险,当其经营陷入危机引入破产制度解决债务问题时,需要妥善处置土地经营权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立法宗旨的矛盾。建议给予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农民附条件的优先权和选择权,优先权和选择权的设置是有偿且自愿的,在农民遭遇投资失败导致失去土地时,可以行使优先权或选择权重新购回土地。

  • 标签: 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 破产处置 双重价值
  • 简介:本文对二战结束后的日本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作以详细的介绍,指出金融机构破产中出现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适用中的问题点,存款保险制度与公司破产重整(日本称"民事再生","公司更生")制度如何衔接等做了详细的阐述,本文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实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标签: 日本 金融机构破产 破产处置 存款保险制度
  • 简介:本文对北京市检察系统近十年来刑事案件司法处置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与分析,客观反映了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数量、比例均增长的现实,并紧扣司法现状,分析了此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及凸显出的问题,进而从理念层面、规范层面、操作层面三方面给出解决对策与建议,以规范司法行为,防止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圈不当扩大。

  • 标签: 轻微犯罪 犯罪圈 非犯罪化 轻缓化
  • 简介:邪教对社会的危害巨大,除了少数创立邪教的组织者是别有用心外,大部分成员实质上是受害者,他们在邪教组织者的蛊惑和控制下越出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轨道。家庭作为个体最基本的生活环境,在防范和处置邪教问题中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从家庭结构、关系、功能的角度,分析正常的社会人成为潜在信众,继而被邪化为邪教成员的过程和原因,挖掘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在防范和处置邪教中所能起到的作用,通过切断途径、对症下药,探讨使正常社会人不堕入邪教的深渊,使邪教成员回归正常生活的对策和方法。

  • 标签: 邪教 家庭结构 家庭关系 家庭功能
  • 简介: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因此,原则上刑法所处罚者,是那些已经现实上造成侵害的不法行为。现代刑法的核心领域,依然是实害犯。不过,为了更周全地保护法益,立法者将刑法的防卫线向前推置,例外地也处罚一些尚未造成实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只是有可能造成实害而已。另外,古代实行的……

  • 标签: 危险犯 法益 保护法 实害犯 现代刑法 立法者
  • 简介:在我国政府打击取缔的高压态势下,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其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顽固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城市与乡村相结合、境内与境外相结合、公开与秘密相结合是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方式与趋势。必须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汇总研判分析机制,提高预警能力;坚决依法取缔和摧毁邪教组织体系及地下活动网络;深入开展侦察控制工作;加强反邪教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标签: 反邪教 违法犯罪 趋势 处置对策
  • 简介:信访制度既具有政治性,又具有法律性。信访权利属于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混合体。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和社会稳定的繁重任务,而信访制度设计缺陷、信访功能错位变异,司法公正缺失,整个社会法制意识淡薄、政府执政责任不担是权利救济型信访案件泉涌如潮的制度性根源。为此,有必要统一信访法制,制定统一的信访法,构建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各级信访法院,改革司法制度,调整权利设置,加强法治宣传,建树法律秩序灵魂。

  • 标签: 信访制度 权利救济型 成因 对策
  • 简介:外国人群体性事件是指参与主体(或参与主体中比例较高)为外国人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将外国人群体性事件概括为维权型、政治背景型和突发事件型等三种类型。外国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既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国际影响和国际关系。每个国家对境内的外国人群体性事件所选择的处置模式,都源于这个国家的政府对该类事件的认识和态度。因此,我们在处置外国人群体性事件时,应当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遵守国际法,并照顾国际关系和国际影响,应对外国人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处置程序,并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相关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 标签: 外国人 群体性事件 外国人群体性事件
  • 简介: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研究中,贴近实战、定位于现场公安指挥员指挥程序的研究尚不多见。基于处置指挥程序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实践和理论中极其重大的应用价值,群体性事件的一般处置指挥程序包括信息搜集研判与处置指令生成。

  • 标签: 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 指挥程序
  • 简介:在风险社会的时代,民众规避风险的意愿影响和引导着刑法规范的立法活动,危险驾驶罪的制定就是其表现之一。危险驾驶罪虽然存在一些积极意义,但在规范层面和司法层面还存在一些没有理清的问题。在规范层面,应当明确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情况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层面应当统一司法使用标准以解决现存的困境。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罪刑评价 司法适用
  • 简介:一、法国传统的危险责任形态《法国民法典》以简洁著称,其侵权行为法领域为第1382—1386条这5个条文所囊括,其中四条很短且自1804年以来一直未变,[1]至今仍是法国侵权责任的“普通法”(droitcommun),也是实质规范法国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依据[2]。

  • 标签: 《法国民法典》 危险责任 演进 侵权行为法 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
  • 简介: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性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性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分减轻犯罪侵害程度、或客观说明其犯罪意志状态和改变而可以影响刑罚轻重:行为人自首、立功从宽处罚在于他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是其再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简言之,为安全适用刑法,所谓“人身危险性”在特定情况下可影响刑罚适用的综合评判标准,但不宜直接成为情节的定性根据。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刑事责任 罪过 主观恶性
  • 简介:我国刑法现存9个过失危险犯立法例。过失危险犯是一种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犯罪。它是事故型犯罪的未遂形态。过失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罪过心理较一般过失存在着对违法的故意心理。过失危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包括罪过部分和非罪过部分的犯罪心理。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重大险情的行为具有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 标签: 过失危险犯 犯罪心理 罪过心理 犯罪化
  • 简介:要点提示:地下停车场通常并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被告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害其他业主的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 标签: 地下停车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 驾驶 危险 公共停车场
  • 简介:共同危险行为的既有理论无法回答一些边缘性案件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本文考察了美国法上的择一责任制度,提出了基于证据损害现象的证据整体化理论,即各个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相互作用,使原告陷于无法辨别谁是真正加害人的困境,这种困境不能由无辜的受害人承担,而应该由行为人负担,故在举证上应当对受害人予以优待;即应当允许用整体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来推定个别行为因果关系成立。这种理论一方面符合证明妨碍的法律思想,也能完美地解释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没有不当地限缩典型性案例的适用,还可以恰当地处理边缘性案例。

  • 标签: 共同危险行为 证据损害现象 证据整体化 证明妨碍理论
  • 简介:海商法上的危险货物应限于物理危险物,不应包括法律危险物.货物需满足危险性要素才可被认定为危险货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的一项特殊义务是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托运人未履行危险货物通知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时,责任确定上存在过失责任说和严格责任说区分.我国宜采纳承担严格责任说.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上应满足相应要件并有一定限制.我国海商法应修改以对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严格责任及其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 标签: 危险货物 托运人 通知义务 严格责任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69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危险责任,而是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作为一般条款,第69条必须在无其他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被适用。法官在适用这种规定时,不仅应考量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严重性、难控制性和异常性,而且须考虑高度危险作业的社会价值。受害人的故意、不可抗力及受害人自担风险,在具体情况下可成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适用中的免责事由。另外,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可与过错责任发生竞合。

  • 标签: 高度危险责任 一般条款 高度危险物 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