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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个结果
  • 简介:论司法裁权及其完善王荣清,姜彬司法裁权,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内核。在当前改革和完善现行司法制度的过程中,不能不对涉及和影响最基本司法原则的司法裁权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拟就司法裁权的现状和完善等问题略述管见,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一、人...

  • 标签: 人民法院 司法最终 终裁 司法独立 行政行为 行政权
  • 简介:清末民事习惯调查是清末修律中的重要活动,然而学界长期以来多未能辨明修订法律馆的民事习惯调查与宪政编查馆领导下各省调查局的民事习惯调查之不同,乃至将二者混为一谈。[2]日本学者中村哲夫教授根据所搜集到的清末地方习惯调查报告书等史料率先作了大胆而准确的推测"清末的习惯调查中存在着复数的系统,即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两个系统"[3]。

  • 标签: 清末修律 民事习惯 修订法律馆 宪政编查馆 合流 并行
  • 简介:鉴于收益在税性理论中的重要价值,本文以几种重要的收益分类为线索,分析在税收立法上对各类收益作出选择、取舍时可能遇到的问题,从而提出和探讨影响收益税性的主要因素及其关联性,揭示其与国家征税的价值取向、税法宗旨、原则等方面的内在联系,从而展示收益的税性研究对于解决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的重要意义。

  • 标签: 收益 可税性 影响因素
  • 简介:生态税的税性分析包括经济学上的税性和法学上的税性。经济学上的税性分析为生态税解决合理性的问题,而法学上的税性为生态税解决合法性的问题。因此,生态税的税性分析其实质就是对生态税的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分析,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的分析。

  • 标签: 生态税 可税性 合理性 合法性
  • 简介:<正>一些同志认为:社会危害行为只有在缺少刑法分则规定的客观方面犯罪方式要件的条件下,才能适用类推.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刑法学》也采用了这种观点,其中写道:“能够适用类推的仅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某种不一致,具体说也就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上的不一致,”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类推的犯罪与刑法分则的规定保持最相类似.我认为,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社会危害行为不仅在缺少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情况下,而且在缺少客体要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类推.理由如下:

  • 标签: 客体要件 可适用 “最相类似” 刑法分则 犯罪客观方面 破坏军婚罪
  • 简介:中国证据排除规则宜称为“补救的排除规则”,补救与排除的对象包括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证据的补救方式包括补正、证据重作(重新取证)、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都具有补救可能性,但两者在补救与排除的顺序、补救的侧重点以及难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于非法证据,应当贯彻先排除后补救的原则;对于有补救条件的,应当通过证据重作的方式补救其内容.对于瑕疵证据,则应当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 标签: 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 证据的补正 证据的补救
  • 简介:日本刑法中的罚的违法性论,旨在将尚未达到罚的违法程度的微罪行为排除在刑法不法之外。罚的违法性理论,形成了以佐伯千仞博士为代表的违法性阻却型和以藤木英雄博士为代表的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型两大谱系。绝对轻微型、相对轻微型和违法相对型事案是这一理论适用的主要范围。尽管罚的违法性理论体现了犯罪成立的罪量要求,与我国刑法中的罪量规定可谓异曲同工,但立法模式、犯罪论体系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表明借鉴的意义可能是有限的;不过,该理论的发展历程也给予我们诸多价值观念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启示。

  • 标签: 可罚的违法性 违法性阻却 构成要件该当性阻却 适用范围 借鉴
  • 简介:试图借鉴罚的违法理论来解读“但书”,不仅不会光大“但书”出罪功能,而是限制了“但书”出罪功能:试图运用罚的违法理论为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区分提供标准的进路,对我国刑法理论而言也不是前沿性的创举,因为应受惩罚性历来在我国犯罪概念中占据重要的位置;鉴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对犯罪的“量”的要求,我们也不需要援引罚的违法理论就可以实现轻微违法行为的非犯罪化,援引条文出罪显然要比引进“理论”出罪更具权威性。

  • 标签: 可罚的违法 刑法的谦抑 “但书”
  • 简介:随着人与自然的危机日益迫切,可持续发展理念应运而生.面对可持续发展的第一波冲击,现有法制必将做出回应性重构.为此,当前法制建设的关键,是把可持续性发展作为一切法律活动的出发点.中国法制的持续现代化,必将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纳入到立法、司法和守法之中.

  • 标签: 可持续发展 代际正义 生态本位
  • 简介:立法因素对金融法实效的影响在对司法现实中金融法实效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理论模型分析。立法者通过控制法的排他性、对称性和严整性决定了金融法的实施性。研究表明,立法因素的改善是提高金融法实效的必要途径。

  • 标签: 金融法 信息不对称 法律监管
  • 简介:转换债券的几个法律问题●刘卫东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一个品种,转换债券(以下简称转券)从八十年代起在国际资本市场异军突起,备受瞩目。1994年欧洲转换美元债券的发行总值达186亿美元。日本可转券品种的数量仅次于国债,成为股市规模扩容的一种主要途径。...

  • 标签: 可转换债券 公司法 股票期权 持有人 资本市场 公司债券
  • 简介:药物创新与药物及性问题是全世界知识产权和制药领域最热门的话题,它关涉到药物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卫生健康平衡发展的走向。本文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参与研发、药品企业协作、降低药品流通环节成本以及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等方面,多角度分析了影响药物及性的因素,旨在为降低药品价格特别是基本药品价格。从而惠及更多的普通患者提供一个全新的参考路径。

  • 标签: 知识产权 可及性 基本药物
  • 简介:执行程序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滕尚文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阶段。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决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将在执行程序中,通过依法采取各种强...

  • 标签: 财产保全 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 当事人 被执行人 执行通知
  • 简介:广义的等值没收在吸收和借鉴狭义等值没收规则的基础上,创立了一整套缜密的规范体系,对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精准估值,计算出追缴资产数额并将此数额确定为没收的上限。在追缴资产中,特别值得研究的犯罪所得特殊形态是:推定的犯罪所得和污点赠与。在根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评估犯罪所得的数额时,切忌简单行事,需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对追缴资产的甄别、认定和估算应当自刑事扣押、冻结或查封措施采用之时开始。如果有关财产被转移到境外或者处于境外,对犯罪资产的追踪、扣押、冻结、没收和处置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成功与否,还将取决于外国法和国际法关于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则的适用。

  • 标签: 等值没收 可追缴资产 推定的犯罪所得 污点赠与
  • 简介: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表见代理被认为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部分,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一直颇有争议。在法理上对本人归责性进行分析,是将其归为表见代理之特殊构成要件的正当基础。在表见代理制度下,归责性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过失;而只是从结果出发,认定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根据,有时甚至与过失无关。结合民法公平正义理念,从表见代理的价值入手,并结合实证方法,可以在保护本人利益和维护第三人权益及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上寻找到平衡点。

  • 标签: 表见代理 本人可归责性 实证方法假 授权行为
  • 简介:与西方国家诉讼诚信原则构建于辩论主义基础上不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诉讼诚信原则仅考虑了遏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从狭义上解读与适用这一原则,不利于发挥其在事实发现、诉讼促进等方面的调整作用,阻碍了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整体的贡献。诉讼诚信原则在适用中必须处理好与具体条款和其他诉讼原则的关系,通过补充性和个别化调整的途径,寻找适用的切入点。在适用方法上,直接方法用于对诉讼行为的判断,间接方法则通过宣示作用来强化对诉讼主体的心理约束,最终服务于诚信诉讼的建设。

  • 标签: 诉讼诚实信用 滥用诉讼权利 恶意诉讼 真实义务
  • 简介:论文分析了不同的法律渊源形式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判案过程中的作用,认为:WTO协定的有关规定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唯一正式适用的法律;先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一般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均可作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观点的佐证或论据;其中先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作用显著,构成事实上的先例。

  • 标签: WTO专家组 上诉机构 法律渊源 法律适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
  • 简介:知识产权证券化运用的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技术。从逻辑上讲,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应该首先符合资产证券化中对资产的要求。与传统的金融资产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根据证券化对资产选择的标准,同时结合知识产权本身特有的属性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

  • 标签: 知识产权 无形资产 证券化
  • 简介:试析转让信用证的法律特征与风险防范黄繁华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在我国外贸结算中运用不多。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信用证转让的业务正在不断增加,而且转让的范围也已由过去主要是国内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转让向跨国家、跨地区...

  • 标签: 第二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 法律特征 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 转让行
  • 简介:我国法中无拟制婚姻制度,几乎造成错误处理重婚案件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案例。拟制婚姻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以保护有诚信当事人的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为目的,该制度在中世纪被教会法按同样的目的重拾,经过世俗学者的加工,它发展为既保护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也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旁,有保护无效婚姻的无过失方的制度,但巴西和意大利的立法者逐渐认识到无过失与诚信的差异,都同时规定对无效婚姻中的诚信方和无过失方的保护。我国《婚姻法》既无对无效婚姻中诚信方的保护,也无对无过失方的保护,是为必须填补的法律漏洞。

  • 标签: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诚信当事人拟制的婚姻无过失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