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经济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使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也日益频繁。但怎样正确地理解和执行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呢?在司法实践中和刑事诉讼理论上观点不一,笔者就监视居住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特征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以下一些本质特征:1.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实行,其它任何机关无权使用。2.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只能对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使用,而不能对证人,
简介:2013年3月29日,我省第一个县(市、区)级法学会--佛山市顺德区法学会在顺德社会创新中心挂牌成立。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瑞光出席揭牌仪式并致贺词,顺德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区司法局局长杜镜初出席会议并讲话。佛山市法学会、区人大常委会、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区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社工委、社会创新中心等单位领导及区法学、法律工作者近100人参加了揭牌仪式。陈瑞光同志指出,顺德区法学会的成立,是顺德区委、区委政法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要求的具体行动,是法治顺德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