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多民族封建王朝,集历代统治经验之大成,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对边疆各民族地区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统治方式,就其刑罚而言,既适用国家统一的刑罚制度,也有受民族传统习惯影响,在制定的民族法规中,规定了不少特殊的处罚方式。“换刑制”,就是清朝刑罚制度在民族地区实行变通的主要形式之一。清代的所谓“换刑制”,就是将清律规定的“充军”、“流”、“徒”等刑罚按其等级折合成相应的枷号刑和鞭刑,亦称为“折枷”。这种制度原为保护旗人而制定的,后来逐渐在民族地区广泛适用,成为清朝对民族地区依法统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
简介:<正>《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简介: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简介:尽管多数说认为,见危不救不能入刑,但其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之中,有“见义不为”型的见危不救和“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之分。对自身或者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的救助他人生命的“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不仅不会给自己增加负担,而且还会救助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保护法益即他人生命,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属于己他两利的行为,无论在保护法益上还是在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最低限度上,都有入刑的必要。这种行为入刑,属于没有风险的行为,不违背人性,与刑法义务道德化无关,既不会导致偶然责任,也不会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如此,在本罪设立之后,还可将历来被作为作为犯处罚的部分见危不救行为吸收进来,使得有关不救助行为的处罚更加完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