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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创业要、做人要。"三严三",贯穿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要求,体现着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和政治品格,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建设理论,明确了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为加强新形势下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推进作风建设,发现问题是最佳切入点,解决问题是最终落脚点。认真践行"三严三",是为了解

  • 标签: 三实 三严 领导干部 政党建设 思想政治建设 党员干部
  • 简介:三晋法家思想是法家思想的主体。在中国法律史上,一个耐人寻味的历史现象是,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却果结秦国。文章从文化传统、时代特点、地理位置、思想影响、君主的赞否、用人的政策等方面,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目的是通过历史的考察,发现历史中那些恒定但却历久常新的理念,为当代的思考与实践提供历史的参照。

  • 标签: 法家 三晋法家思想 中国法律史 秦国 法律思想
  • 简介: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代表素质的提高,乡镇人大已不仅仅满足于听取报告和提出建议、意见。在浙江省松阳、宁海等县市,一些乡镇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为破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难题起到了较好作用。

  • 标签: 乡镇人大 决定权 票决制 民主法制建设 代表素质 行政区域
  • 简介:科技的飞速发展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人们对劳动价值论也产生了某些疑问或误解。本文简要分析了科技进步对商品价值决定和价值创造两方面的重要影响,深化了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 标签: 科技进步 商品价值量 影响因素 劳动生产率
  • 简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法治建设需要,培养理论和实践能力兼备的法律人才,在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可以建立"课内+课外"多元性实践训教学模式,并通过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不断对该模式进行优化,提高人才培养的效果。

  • 标签: 应用型法律人才 实践实训教学模式 优化
  • 简介:环境税不以收入为主导目的,而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使命,这一税之本性造就了“归责→应益”的环境税二元机理,也导致了量能课税原则在环境稅法场域的全面失灵。益课税原则考量、权衡由特定主体就受益承担相当税款的运作思路,不仅与环境税立法目的高度契合,而且与环境稅制机理深度互通,既可涵盖环境税归责面向,又可辐射应益层级,还能营造归责和应益两造机理的交互机制。得益于益课税原则,环境税定性规范与定量规范已超越税收要素理论,渐成体系化理论。与此同时,环境稅征管规范使得益课税原则不断丰实和延展,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和普适性。故此,由益课税原则担当环境税法结构性原则,呼应财政性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既具有税法理论上的必要性,又具有税制机理上的可行性,还具有规则改进与实施上的操作性。秉持益课税原则,以客体、税率和特别措施为内核的环境税实体规范可期进阶,以环保部门定位与权责配置为中心的环境税征管规范有望改进。

  • 标签: 环境税 量能课税 量益课税 归责 应益
  • 简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受到来自排除规则本身及其运行环境的双重羁绊.对非法证据的严苛界定,对瑕疵证据的泛化解释,对重复取证的立法宽容等,使得在规则层面上“排除成为了例外”.而在“亚法治秩序”之下,在不适当的诉讼理念、诉讼构造、诉讼方式的影响下,即便是“排除成为了例外冶的规则也没有得到公安司法机关充分的需求回应,立法预期与实践操作差距较大.当前,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与实施,除应建立起对规则的理性期待并合理调整规则的内容外,关键在于法意识形态的转型及刑事司法权力的优化配置.

  • 标签: 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 排除难 症结 改革方向
  • 简介:我国《物权法》的两个条文涉及到了不可物侵害制度。但条文过于简略,对于不可物侵害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本文介绍了美国私人妨害制度和德国不可物侵害制度对同一问题的解决路径,着重对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进行剖析,对完善我国不可物侵害的制度设计和方法或有所裨益。

  • 标签: 不可量物侵害 利益平衡方法 衡量补偿请求权
  • 简介: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使用未特定化的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认定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时,应当综合考量相对人的意愿、名义载体的意愿、相对人是否善意以及名义载体是否有重大过错等因素,这四个因素构成法律效果的判定基准体系。

  • 标签: 冒用他人名义 借用他人名义 冒名行为 代理 法律行为
  • 简介:内蒙古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重点在于对人民承担公法之金钱给付义务可否利用特别法优惠规定予以减轻及免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探讨。首先是防空洞的建造义务。本文认为,人民享有建筑自由权之外仍然需要承担相对应的义务;但若特别法赋予民众特殊的豁免条款,则应当遵循'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及'特别法优于基本法'原则予以减免。在本案当中,原告依照特别法规定提出减免建造义务,有其依据。其次是法院见解的考量与斟酌。本文认为,法院的见解似有不适之处:一者,法院狭窄理解优惠条款适用性,有曲解优惠条款的立法目的;二者,法院认为廉租房建造者违法将获得比守法更大的利益,乃是基于'虚幻危险性'所作出的判决,妥适性有待考量;三者,本案当中是否有违反'不当搭附禁止原则',以及可否引用'禁反言原则'加以判断?最后,本文认为住房问题涉及到人民的居住权益,也关乎到国家负担的能力问题,因而对于住房问题需要审慎以待。同时认为该案例,亦为行政法学界提供了许多行政法理探讨的素材。

  • 标签: 行政法 防空法 特别法 不当搭附禁止 禁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