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职权配置的合理性不仅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而且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三机关“平行站位”的做法看似公允,实则违背了刑事司法自身发展的规律,在实践中造成了侦查中心化、检察机关权力的虚高化、法院司法权威下降、控辩力量失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优化配置刑事司法职权便成为我国目前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瓶颈和核心问题。具体建言是:一要构建独立公正的审判权.以求法院外部独立于行政机关。内部以法官为核心改革法院管理体制;二要优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建立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权.由法庭监督改为审后监督。
简介:随着现代性的增长,特别是现代法治话语的勃兴,基于邻避设施的环境抗争在中国呈量级增长.这将给未来中国的社会与法治结构的变迁带来重要影响。基于惯性维稳思维,地方政府一般采用“专断一压制”型的管控模式治理邻避风险,这种模式减损了环境法律的社会功能,在实践中已呈现出诸多合法性危机。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趋势下,邻避治理必须在法权结构的合理与法权能力增进的基础上.通过环境协商的制度实践。构建一种“参与一回应”型的社会治理体制。该治理模式强调社会权力能力的增进.是一种多元、参与、合作的结构。经此,将各行动主体与环境事务联系起来,这是环境法治的基本方向与价值回应.也是中国环境邻避治理的基本选择。
简介:《民法总则》预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与风格,立法者对重大的体系创新似乎兴趣寥寥。实用主义的编纂思路要能确保实用,就应当聚焦于民法典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体系整合功能。民法典内部的体系选择及其与特别民法的功能区隔,决定了民法典规则供给的大致范围。在此范围内,民法典体系整合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能否对既有的多重民事法源、尤其是大量民事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清理与吸收。民法典的立法技术问题应当得到更多重视,尤其是必须考虑到绝大多数民法规范为任意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恰当地配置完全规范和各类不完全规范,并改进规范表达,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关于"登记机关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征收、征用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是典型的有关行政法条款。基于立法者在制定这两条规定时的立法考量不够充分,故而将这两条条文与其上下条文相对比,会发现其表述风格有些突兀,一定程度上逾越了公私界限。基于立法目的的实现,也为了更好地揭示该法条适用的时代意义,有必要对这些条文的内容表述进行调整,以凸显其民事规范属性。私法中的公法条款,宜采取有别于标准公法规范,同时以私主体为重心的立法范式。与此同时,充分彰显它们作为公法、私法交织的产物,蕴涵着规范与限制行政权以保障私权利实现的现代行政法精髓。
简介:存款保险机构依其职权范围大小可分为保险理赔职能型、破产管理人职能型、银行救助职能型和监管者职能型。保险理赔职能是存款保险制度应有含义。鉴于我国银行破产宜采法院控制下的折衷模式,并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克服银行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障碍,因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被赋予担当破产管理人职责。但鉴于作为救助职能赖以实施基础的接管程序在次贷危机中所暴露出的局限性,以及其制度功能可在相当程度上通过破产重整实现,特别是各国对“太大以至于不能倒闭”原则的废弃,加之国际经验昭示和制度构建初期的审慎态度使然,我国暂不宜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救助职责。并且为避免重复监管带来的无效率与高成本,也不宜赋予其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