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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读了庆明教授的商榷文章(以下简称“文”),觉得他对维护宪法尊严的深切关注和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可能产生的违宪行为的忧虑,是很值得重视的,这也是拙文多处所论及的。笔者与他有同感。在这方面,同文并没有基本的分歧。也感谢他对抽文的关注与补充。不过,文中有的论点似可再商榷。一、关于违宪主体问题这在宪法学界是有争论的问题。文认为,违宪主体“只能是国家政权机关及有权代表这些机关的人员”,而“人民的革命实践”既使突破了宪法,引起宪法演变,“人民群众也不负违宪责任”,而且认为近年来

  • 标签: 违宪主体 宪法修正案 违宪行为 革命实践 国家政权机关 违宪责任
  • 简介:传统刑法解释学把刑法解释的标准定为主客观性。立足于主客观性的刑法解释,就是排除解释者主观性的干扰和对刑法规范目的的追寻,而获得与刑法规范语言相符合的解释结论。刑法解释从来都不是一个解释问题,而是一个论证问题,现代刑法解释学应将刑法文本融入解释者的价值判断,来消解刑法文本及其所用语言过于僵化的弊端,建立一种基于主体性的刑法解释理论,从而使刑法文本与案件事实有效地对接起来,并以法律论证实现刑法解释结论的可接受性。

  • 标签: 刑法解释 主客观性 主体间性 法律论证理论
  • 简介: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秩序,法律与正义相伴随,同样,作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冲突法与正义也是一种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冲突法并非仅仅追求冲突正义而不关注实质正义.其实,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也并不是相互抵触的,其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可谓是殊途同归.而且,尽管在20世纪末以前传统的冲突正义仍然保持其主导地位,但随后实质正义已经明显地渗透到冲突正义的思想之中,因而呈现出了冲突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和发展之趋势.但是这一趋势并不表明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因为要追求实质正义而被舍弃,其价值至今仍然不能被完全否定,且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冲突也是完全可以得到衡平的.

  • 标签: 实质正义 衡平 20世纪末 冲突法规则 组成部分 法律体系
  • 简介:<正>当前企业出现的债务危机,成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棘手问题,在这场债务危机中,涉及的企业多、数额大、拖欠期长,影响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使有些企业濒于停产倒闭的边缘。讨债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造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紊乱。要解决目前企业的债务危机,就要分析危机产生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一、危机产生的原因

  • 标签: 债务危机 债权人 企业承包 债务人 企业间 生产经营
  • 简介:<正>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指国营、集体企业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协议,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资金转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其形式来看,大致有如下四种类型:(1)企业之间相互支援性的无偿借款。(2)企业之间的有偿借款。即借款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的借款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借款限内,借款方按银行存款利息或贷款利息或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连同本金返还出借方。(3)

  • 标签: 借款合同 企业间 借款方 口头形式 法律行为 纠纷案件
  • 简介:"私家车+车主"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介入交易的深度和跨度远超出居间的职能范畴,不构成媒介斡旋行为,且有悖《合同法》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不属于传统居间人。从规范特征和归责实效角度看,平台宜归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于此基础上,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不具备从属性,且与《劳动法》具体适用相抵牾,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其关系特征符合承揽中的结果导向、成果特定、承揽人身属性等条件。由此网约车平台、乘客和司机三者形成双重承揽,平台作为主承揽人应承担司机过错损害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并可向次承揽人司机行使追索权。

  • 标签: 网约车 承揽关系 居间 劳动关系
  • 简介:货币借贷是自然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常见的行为,目前调整借贷的立法众多,渊源层次复杂且不协调,借贷合同效力规范争议较大。《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16条的规定没有解决公司借贷关系与效力问题,公司立法应该梳理已有的法律条文,明确对公司借贷活动的禁止、允许或其他安排,以促进公司借贷行为的规范运作。在禁止加例外许可的公司借贷立法模式下探讨公司借贷立法的结构性调整,实现公司对内部关系人借贷禁止的同时,平衡合理的公司资金融通渠道与资金调度周转。

  • 标签: 公司借贷 借贷关系 禁止 例外许可 借贷立法
  • 简介:在过去的30多年,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存在通过中央分权地方政府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潮流。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变得日益重要,其内容包括梳理分权的概念与类型,探究分权促进经济发展的理论逻辑及其思想根源,以及评析分权研究中可能存在的方法论问题。研究发现,尽管分权改革得到了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组织与许多学者的支持,但目前对于分权能否真正通过引入地方竞争机制来保护市场并推动经济的长久发展并无定论。包括"市场保护型联邦制"在内的诸多分权理论普遍存在对市场建设的制度环境进行过度假设的问题,如此分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或多或少地扭曲了。

  • 标签: 分权 地方竞争 联邦制 市场建设 经济发展
  • 简介:中世纪的行会制度被社会发展进程所否定,而现代行业协会却在二十世纪得以复兴,并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存在对于现代国家而言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它也同时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一方面,我们不能因为行业协会的固有风险就彻底否定行业协会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针对行业协会的制度建设,“否则,它就会僵化、固步自封而衰退为可怜的行会制度”(黑格尔语)。

  • 标签: 行会 现代行业协会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自治
  • 简介:由于缺乏法律化、制度化的政府事权分配关系,我国各级政府事权关系经常表现为支出责任被任意地逐级下放、“职责同构”现象以及周期性的“收、放权”循环等特征,导致了财政负担被层层下移.地方政府的“全能”与“无能”同时存在,而“一放就死,一收就乱”的治乱周期也得到进一步地强化。基于历史因素的计划体制影响、基于经济因素的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基于政治因素的官员行为激励是造成这一格局的原因。要实现政府事权关系的法治化,应清楚地界分“地方事权”、“中央事权”和“混合事权”,并在法律上确立“地方自治”的原则和观念,同时在此基础上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 标签: 事权 政府间关系 中央与地方 财政法治
  • 简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质上是监督权的重新配置,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得以在此过程中产生。此次修宪为之作了颇多的宪法设计,尤其是对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据此规定,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是“产生、负责和监督”的关系,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与行政机关则为“不受干涉,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上下级监察机关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运行需以宪法为遵循,同时,对宪法上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定位和性质的考察,也需通过上述国家机关关系的讨论来展开,并需注重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的实际轨迹。

  • 标签: 监察机关 国家机构 宪法定位
  • 简介:一、引言《磨》〔1〕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如果不知道所“磨”之乃高悬之“秦”的话,很多人可能会把它当成一位女权主义者描绘女同性恋的著作-在中国古代,所谓“磨”原本指的是因女同性恋双方有同样的身体结构,似乎在中间放置了一面镜子而在厮磨。如果说明是“秦镜高悬”的话,便可避免这种误会。《西京杂记》中记载秦代咸阳宫“有方,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硋……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2〕秦可洞察人性善恶,是非曲直,以喻官,则判案公正廉明,不徇私情。以为鉴,法尚平直;所磨之,便是教导培育修齐治平经国理事的理想的法律人。《磨》的特别之处在于,它虽然是在探讨理想的法学教育,但并非是针对当下法律院系具体课程制度利弊之研析,亦非站在中西比较的层面分析不同法系具体教育设置的问题,而是经由法史学层面检视传统中国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律观念对于法律人培养之优劣,与当下相映照,以收比较之效,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辨析何为真正的“法律人”,探究何为法之精义与法律人之德性,如何在治事与治国层面上成就法律人之治。

  • 标签: 法学教育 法律人 理想 《西京杂记》 传统法律观念 女同性恋
  • 简介:基于编制原则与功能定位,不动产登记簿册的统一取决于实体法上不动产概念及其物权关系的构造。就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地关系”,建筑物不论是否采取区分所有形式,均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共有份额一起,共同作为不可分之“元素”而构成一个整体,成为一个处分行为之客体;在建建筑物只能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共有份额的重要成分,只能以后者来构建相关物权关系。惟其如此,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一体”制度,进而在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准土地”之身份后,才能实施真正的“房地合体”登记,实现我国不动产登记簿册的实质统一。

  • 标签: 不动产 房地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建建筑物 统一登记簿册
  • 简介:“五四”运动后,我国一批批先进知识分子为挽救中华,摆脱帝、封、穷的困扰,在共产国际的影响下,便孕育探索、创建一个代表中国人民,改造社会,建设美好未来的中国工人阶段先进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在诞生时,就旗帜显明地确定“消灭阶级”,“反对剥削”、“废除资产私有”、“推翻封建王朝”,“反对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压榨”,作为党的纲领。

  • 标签: 党的纲领 工人阶段 私有 中国共产党 党建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