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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个结果
  • 简介:<正>《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谈些粗浅之见,意在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

  • 标签: 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关 双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期限
  • 简介:我国已建立了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法院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但是,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法院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之检索功能不完善。仅靠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还不能为公众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为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应有的便利。应将起诉状、上诉状、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抗诉书等案卷材料依法上网。建立供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资源共享的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统筹规划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以及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建设。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的检索功能。

  • 标签: 裁判文书 公开平台 电子资源 数据库 司法公开 审判权
  • 简介:<正>修辞与司法文书写作的关系非常密切。司法文书,是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制作,体现国家法律具体实施的国家公文。司法文书讲究语言准确,而修辞是专门研究如何使语言准确的。语言学家吕叔湘先生在《我对“修辞”的看法》一文中说过,修辞就是“在各种可供选择的语言手段之间——各个(多少是同义的)词语之间,各种句式之间,各种篇章结构之间,各种风格(或叫做‘文体’、‘语体’)之间——进行选择,选择那最适合需要的,用以达到当前的特定的目的。”吕先生所说的“选择那最适合需要的”,是指选择要准确。所说的“达到当前的特定的

  • 标签: 司法文书 文书写作 修辞效果 风格特点 司法权 司法机关
  • 简介:<正>司法文书主要指司法部门为实施法律、适用法律而制作的公文。在写作实践中,它体现出与其它体裁的公文不同的语言特点。其重要特点之一是较多地运用消极修辞。本文试就司法文书中消极修辞的方法从三个方面作些探讨。

  • 标签: 司法文书 消极修辞 被告人 修辞方法 被害人 犯罪事实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义务,应采取限定主义。原则上应当以实体法上的文书提出请求权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允许诉讼中引用过的文书、利益文书和法律关系文书作为义务文书的范围,明确文书提出义务命令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强化不履行文书提出义务命令的法律后果。

  • 标签: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书证 文书提出义务 案件解明义务
  • 简介: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与否,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并且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是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可以说法院审判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裁判文书质量。可见,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司法公正有着密切关系。那么,在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如何体现司法公正呢?本文愿就此作一些粗浅的探究,以请教于同行。

  • 标签: 刑事裁判文书 司法公正 制作 法院工作 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
  • 简介:我国的三大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规则层面既未明释公、私文书的含义和具体范围,也未分别确定其证明力之强弱高低,从而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公、私文书及其证明力的审核认定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并由此而引发诸多问题。本文在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公、私文书及其证明力的规定加以比较、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制度层面完善我国公、私文书及其证明力的相关建议。

  • 标签: 诉讼证据 证明力 私文书 法律文书 公文书 制作形式
  • 简介:唐代西州争讼文书大致可分为田土纠纷、户婚纠纷、钱债纠纷、盗窃及其他五种主要类型。围绕大量存在的纠纷、冲突,西州民众、官府甚至冥界信仰等多方力量分别对纠纷予以化解,不断调适社会矛盾,形成多元化解纷机制,从而促使西州社会始终维持着良性互动和相对有序状态。

  • 标签: 唐代 西州 争讼文书 解纷机制
  • 简介:<正>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国家公证机关的重要业务之一。但在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关对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不愿受理,有的受理后不知如何证明,也有的虽已出具了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却又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执行不了。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和执行人员来讲,有的对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执行也不积极。上述这些问题,导致了目前强制执行公证业务难以开展的现状。

  • 标签: 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文书 债权人 公证机关 人民法院 公证处
  • 简介:<正>司法文书作为法学课程,近年来在政法院校普遍开设;广大司法工作者现在也迫切要求学习、研究司法文书。因此.探讨“司法文书”的概念,揭示它的本质属性.对司法文书的写作实践、教学和科研都是非常必要的.司法文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是法学和写作学的边缘性学科。前者主要是指它的法律实质、特征;后者主要指它的文体实质、特征。从二者之间的内在统一关系上讲,可以认为司法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司法文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一类。

  • 标签: 司法工作者 法律规范 规范性 法律文书 司法文书 政法院校
  • 简介:近些年来,随着法文化研究从大传统向小传统的转向,特别是受到美国新清史研究的影响,司法档案和文书逐渐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1]这些来自基层社会的司法档案和文书史料,不仅展现了"拥有发达的民事体系的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活生生的法律与社会的交集",而且"开创了中国传统法律研究的法律一社会史的路向"。[2]然而,在上述的研究进路中,学者们往往把研究焦点定位于地理位置毗邻中心的区域,相比较而言,对于边疆和边缘区域的关注却不是很多。

  • 标签: 基层社会 解纷机制 文书 清代 法律研究 司法档案
  • 简介:论司法文书及法制新闻语言的准确性陈天恩司法语言,关系到当事人的荣辱得失,甚至生杀予夺,其表达必须十分准确。稍有差错,或与事不符,或与法不合,都会有碍于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既影响当事人权益,又影响政法机关的威信。这是一个必须慎而又慎的严肃问题。下面举一...

  • 标签: 司法文书 新闻语言 法制新闻 立功表现 被告人 积极修辞
  • 简介: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属于物权的非常态变动。此种物权变动不以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为生效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的背离,这不仅减损交易安全、权属明晰、物尽其用等私法价值追求,而且使得强制执行遭遇重重困境。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对私法价值和公法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宜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法律文书”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完善配套性措施促使真实权利人及时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并通过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裁判登记制度将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分离的事实对公、私法秩序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 标签: 物权变动 真实权利 表象权利 强制执行
  • 简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近十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示范和支持下,全国各地法院积极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 标签: 裁判文书 公开 上网 最高人民法院 重奏 监督
  • 简介:权力清单制定主体多元的特点决定了权力清单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尽管理论上规章制定主体制定的权力清单可以是规章,但是从体现党和政府文件精神、有利于实施监督、实现'治理目标'、清单制定程序特点看,权力清单更适宜定性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规章。在定性权力清单基础上发展和完善权力清单制度,需要解决三大重点问题:行政权力设置的正当性问题,行政权力与行政职能部门的科学配置问题,实践中权力清单不符合程序法治和实体法治的问题。

  • 标签: 权力清单 法律属性 法律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简介: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出发,可以看到确定文书真伪由谁举证的困难,该问题一般被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靠司法实践经验实难以对这种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借助于比较法上的制度,似乎可以给出合理答案,但这种答案也仅在其本国法律框架内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回到法律文本,并运用法律解释学以寻求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解决方案。以规范说、诉讼事实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分析表明,该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并非举证责任,而是“证明的必要”问题,其具体承担应当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境而确定。

  • 标签: 文书真伪 举证责任 证明的必要 法律解释学
  • 简介:<正>公安机关制作的叙说类司法文书,大都涉及“犯罪事实”的叙述,特别是一些常用的文书,如《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预审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和《免予起诉意见书》等,均以叙写“犯罪事实”为其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犯罪事实”叙写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公安机关许多司法文书的成败,关系到案件的侦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问题。那么,怎样才能把“犯罪事实”叙写好呢?笔者认为:一、要从案情的实际出发,采用合适的写法。犯罪现象纷繁复杂,案情千变万化。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一)一人犯

  • 标签: 司法文书 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 起诉意见书 预审终结报告 提请批准逮捕书
  • 简介:<正>制作法律文书是进行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对此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整部《民事诉讼法》涉及法律文书新规定的条文共有六十多条。综览这些条文的内容,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法律文书作出了新规定:1.新规定增加了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我国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共有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委托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法律文书 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裁定书 制作主体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于1893年1月1日在全国各地法院试行了.早在198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以自己的名义印发了《刑事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等23种,开始使用事实部分既反映控辩双方意见,又反映法院认定事实的全新样式.新民诉法颁布后,广东省法院于1991年9月,根据新民诉法精神,以自己起草及转引最高法院制定试行的部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合而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计有121种)下发各基层法院,其种类、格式,内容已与现行的新《样式》相去不远.新《样式》印发后,广东省法院办公室、编辑室为方便各庭审判人员使用和保管,还把《样式》分为“刑事审判部分”、“民事、经济审判部分”和“行政审判、执行案件部分”三个分册,按32开本(原本16开)重新排版翻印,发到省内各地法院直至法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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