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下,受地缘化影响司法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并成为实现公正特别是行政诉讼公平正义的主要障碍。司法不能独立导致的后果是以行政意志为中心的立案难、审理难、求正难、执行难。实践证明,解决"四难"只靠修改行政诉讼法本身无法达到法治预期,还须启动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抑或行政审判制度改革。因为,"四难"现象虽发生在法院内部但其症结却植根于权力外部,表现在体制结构的外部环境长期得不到有效地治理和改善的结果。权力可以使法律荡然无存,并形成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故此,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立法向执法监督的制度构建上移转。
简介:法院审查大学行政行为时,既应尊重大学决策的自主性,又应保障大学生等相关人权利,而确立有限学术遵从的立场。这要求法院在对涉案大学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并在学术规律的约束下展开解释。对于涉案事务是否属于学术事务而需遵循学术规律,法院可从该事务的固有价值与功利价值予以论证,并对大学学术判断给予较大程度遵从。在合理性审查中,则应以比例原则尤其是必要性原则为标准衡量涉案大学学术利益与大学生等相关人权利,建立有条件的优先关系。核心技术即审查大学是否严肃且善意地考虑了可行的替代性措施;审查该大学行为是否遵循了以专业竞争力为基础的同行评审要求。对此,大学不能获得司法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