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京津冀法院之间在律师调查令方面建立起相对统一的签发标准,形成相互认可和接受的运行机制,有助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司法,提升案件质效及区域司法公信力。全国各省市均有律师调查令的实践,但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理论基础欠缺深入研究,试行效果缺乏持续性跟踪评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制度在京津冀地区的统一推进。以天津法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规定为样本,从理论基础、实践现状、成效反馈、客观反思和未来展望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提出构建三地协同协作的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构想。希望通过三地共同努力,建立跨域权益保障和沟通交流机制,并推动立法机关协同立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提高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权威,更好发挥其制度效用。
简介:当前,我国大陆地区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然而如何设计民法的体系结构却至今尚未定论。虽然自民国以来,我们已经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在制定民法的基础上,对于纳入不了民法的商法内容,则另行制定商事单行法。然而,从该体例中的民法设计思路来看,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民法所确立的以自然人为本位的观念。面对法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日益处于支配的地位,通过对近世主要国家民法设计思路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地区在设计自己的民法体系结构时,应重新审视以往所坚持的思路,将以法人为本位的观念融入进来,以形成一部实质上由单行法构成的民法,使民法、商法能够真正地融合起来。
简介:从我国发票监管法律制度设计看,无论是手工发票、网络发票,还是电子发票的规定,都体现了政府"全能型"的监管职能,是典型的政府识别型发票制度。发票政府识别的本质在于税控目的下的发票形式真实性识别,这导致了复杂多样的造假与偷漏税手段、放大了监管成本。对政府来说,设计一个有效的发票制度,关键不在于通过"控票"参与经济交易本身,而在于如何设计一个发票监控机制克服交易信息的残缺问题,以同时满足不同使用者的均衡化利益需要。因此,发票监管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在于:摒弃发票形式真实性监管的行政化理念,回归交易自治型发票制度来重新设计发票的税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