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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论优先购买权郭明瑞案情简介李兄和李弟系同胞兄弟。李兄的户籍在某市,李弟工作单位、常住户口均在外地。李兄与李弟共同继承了座落在某市的祖遗店房一所。1987年2人对房产进行分割,李兄分得店房东一间,李弟分得店房西一间,隔墙产权双方各半所有。1988年,李...

  • 标签: 优先购买权 先买权人 出卖人 同等条件 义务人 第三人
  • 简介: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发生的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司法实践中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遇到的问题日益增多,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却不尽全面。在面对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时,就需要寻找到更能有效救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方法和途径。

  • 标签: 股权转让 股东 优先购买权
  • 简介:离婚案件之重在于对房产的处理,而按揭房产仍为住宅之常态。对按揭房产的确权和分割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司法安排,特别是婚姻立法尚未作出规定的按揭房产权属例外情形、价值分割计价时点和增值分割的具体计算方法。

  • 标签: 离婚 共有财产 按揭房产分割
  • 简介: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对租赁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在转租以及强制拍卖方式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则是需要理论和立法进一步解决的问题,避免因审判人员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同类案件审判结果不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涉及按份共有物处分时由共有人"全体同意之原则"改采"多数决原则".在按份共有人根据"多数决原则"出售共有物而少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情况下,为避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应对多数共有人的处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当多数共有人要求出售共有物时,应首先满足少数共有人优先购买多数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权利.

  • 标签: 房屋 承租人 次承租人 共有人 优先权
  • 简介:勤务模式是警务工作效率的关键,信息时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警务模式要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和信息主导警务模式的优势,突出信息主导警务模式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精确打击的功效,在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树立信息化理念,挖掘深层信息,加快警务相关信息的大融和,创新警务管理机制,提升警务行动效率。

  • 标签: 假、套牌车 信息化 交通管理 勤务模式
  • 简介:问:半年前,我离开老家外出打工,钱包和身份证在火车上被小偷偷走。由于回老家补办身份证太麻烦,我根据街头的广告,化名“李某某”,找假证贩子办了个身份证,并持此证与某家具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上班5个月后,我发生工伤,左手被机器锯断。家具厂老板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只愿再付给我10000元。我坚决不同意,要求家具厂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给予赔偿。请问:用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 标签: 劳动合同 合同有效 身份证 工伤保险待遇 家具厂 外出打工
  • 简介:我国现行立法仅对优先购买权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适用条件、实现方式、行使期限、侵权救济等未作明确规定。应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对优先购买权在民事执行逐环节上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救济给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

  • 标签: 优先购买权 执行程序 侵权救济
  • 简介:如何理解本罪中之购买、换取行为以及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目前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疑难问题。本罪中所称“假币”包括伪造、变造的货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不同。无论是“以多换少”还是“以少换多”都只构成本罪一罪。本罪以总面额2500元或3000元、币量250张(枚)或300张(枚)为定罪的数额起点较为适宜。购买假币以行为人领受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以致使真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为既遂的标准。

  • 标签: 金融工作人员 假币犯罪 中国 刑法 犯罪既遂
  • 简介:确立公司身份法的主要学说有主要为欧洲大陆国家所采用的设立说和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住所说.鉴于两大学说各有其优点和缺点,目前要从国际公司法上统一公司身份法是不现实的.为防止公司立法的恶性竞争,抑制假外国公司现象,我国应在保留公司注册登记地标准的前提下,兼采住所地标准.

  • 标签: 公司身份法 法律防范措施 注册登记制度 设立说 股东国籍说
  • 简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直接将租赁房屋出卖于第三人而承租人事后知悉向法院起诉的,法院除了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外,能否应承租人的请求而认定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以同等条件成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在优先购买权诉讼中,承租人的请求次数、优先购买权的期限限制、举证责任的承担、诉讼担保的提供、买卖合同的强制执行等等事宜也都需要明确。文章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

  • 标签: 房屋租赁 优先购买权 司法保护
  • 简介: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此举虽系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出发,但由于规则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司法适用的模糊性,一直以来长期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2017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简称"解释四"),细化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若干规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尽管如此,优先购买权是我国公司法所特有的规定,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均无相同规则。股东优先购买权可能成为其他股东为发现合适购买价格的一种定价机制。该权利是否能够发挥其原有的作用乃至是否有必要保留,存有疑问。

  • 标签: 优先购买权 人合性 司法适用 同等条件 定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