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前,笔者拜读了郝铁川教授在《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上刊登的《论现代法本质的另一面》(以下简称《本质》)一文,读后有不同感想,特就该文的观点提出商榷。 《本质》一文引用了下列事实来论证法律的制定和运行都只能体现少数人的意志:1立法者与选民的意志常常发生脱节,表现为:(1)选民不知情,无法监督议员;(2)议员往往变成利益集团的代表;在我国,由于兼职代表制、间接选举制和选举权的不平等规定,使得立法者未能反映民意。2议会的立法权由专门委员会、议长把持,受议会党团的影响。3行政立法使立法权转移到行政首长手中,专家集团是真正的立法者。4法律运行中,法律就是法官意志的体
简介: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体系虽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之模板,但也产生了反垄断法制度是否适合所有规模经济体情况的问题。从经济学理论上说,小经济体因为更容易受到规模经济的影响,故需要在反垄断法的并购控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等方面进行制度调整。但是,小经济体本身的多样性和现实状况的复杂性却对反垄断法本身是否应当得到适用这一前提提出了挑战。在澳门这样一个开放型的小经济体中,尽管引入竞争促使其博彩业得以快速发展,消解了之前市场的垄断格局,但外部需求的持续增长使得博彩业不断扩张,吸引了包括劳动力、土地在内的稀缺资源进入到博彩业中,导致产业单一化问题恶化,严重威胁到澳门经济的安全。对此情况,反垄断法理论体系往往只考虑到开放竞争对于产业内垄断的抑制,而对产业间资源分配所导致的结果却没有考虑,使得反垄断法制度本身并不能处理由此所产生的经济安全问题。在反垄断法与其他社会政策发生冲突时,对经济安全的确保具有基础性作用,必然会排斥反垄断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