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保险法》经2009年修订,在保险合同法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该法第16条对如实告知义务做了全面叙述,而其中第六款则被视为对禁反言原则的承认。禁反言原则是对价理论衰落的过程中产生的一项重要合同法原则。基于合理期待理论,英美保险法借鉴了合同法上的这一原则,并将其适用于保险人一方。当保险方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或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当对投保方的合理期待进行保护,禁止保险人以合同条款对抗投保方。禁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上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项重要规则,且其适用之情形亦有扩张之趋势。文章试图通过对禁反言原则的全面考察,厘清内涵,并就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和条件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出我国《保险法》当前对禁反言原则理解的偏差,并为我国立法之相关制度设计提供借鉴。
简介:合理期待解释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一项特殊解释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但亟需明确其适用规则。合理期待原则应平等适用于保险消费者,不应排除对老练被保险人的适用;应适用于包括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在内的格式条款,但不应适用于个别议商性条款。对于“期待”之判断应考量保险人的行为是否引起被保险人之客观期待,包括保单以及保险交易中的误导行为。对于合理期待中“合理”之标准应考量被保险人之老练程度、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单语言是否符合目的以及缴纳保费的多少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在适用位阶上,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应当与一般解释原则同行,而非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
简介: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仅能起到将部分赔付事宜转移给医疗责任保险人的作用,但与患者谈判、解决医疗纠纷等真正使医疗服务提供者困扰的问题仍然存在。保险人无须承担抗辩义务的医疗责任保险是一个在设计上就有先天缺陷的半拉子诉讼保险。应将抗辩义务规定为医疗责任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以诉状内容为主、诉讼事实为辅的折中标准来判断抗辩义务之有无;明确被保险人为抗辩律师的实质委托人来解决律师保密义务的利益冲突、以聘任独立律师的机制解决保险人在权力保留抗辩中的利益冲突及以荣誉条款来解决是否与患者和解的利益冲突问题。最后,规定保险人在违反抗辩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尤其当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抗辩义务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简介: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未解除保险合同不得直接拒赔的规定的理解,应体现保险法第十六条蕴含的最大诚信与利益平衡目的。认为解释第八条前半段不解除不得拒赔的规定适用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情形,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后半段以及第四、五款保险人拒绝赔偿权的规定成为具文。主张可以选择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来解决超过二年不可抗辩的客观期限问题,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虚置。因保险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保险事故超过二年解除不可抗辩期间的,保险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主张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合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