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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绿林成荫人山环抱果香馥郁玉米成片核桃盛产之乡的县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木昌桥村。座落在黄龙县西北最边远的山区,西邻304省道相距4公里,距乡政府驻地3公里,令村分为2个自然村,

  • 标签: 黄龙县 延安市 新农村建设 示范村 乡政府 自然村
  • 简介:2012年.黄龙县农村信用联社在县委、县政府和省联社、延安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基础管理.强化风险防控。狠抓优质服务。资金综合实力稳步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年各项存款余额58775万元,较年初增长15521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9157万元.全年累计投放贷款10852万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16073元。占各类贷款总额的83.9%。

  • 标签: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综合实力 服务地方经济 黄龙县 陕西省 农村信用联社
  • 简介:2013年,黄龙县交通管理大队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黄龙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和谐平安、文明畅道的道路交通环境为主线,以事故预防为重点,积极探索交通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交通管理与服务水平,道路管控能力明显增强,辖区交通事故稳中有降,群众满意率连年上升.全年共办理交通事故案件212起,已结案207起,无一起复议、缠诉、跨县上访案件,已连续五年未发生一起上访缠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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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由于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和控制能力,某些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或无法控制,因而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精神也就成了刑事辩护的重要事由。在美国刑事审判中,精神是无罪辩护的重要理由,判例法与刑事立法共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精神辩护制度。在美国,精神辩护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精神法律标准处于变化之中,各法域标准不一;精神辩护的提出、审理程序、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裁定及专家证人的作用有其特点;因精神而判无罪者的关押与释放形成了特定规则。我们可以借鉴其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精神辩护制度。

  • 标签: 精神病辩护 存与废 法律标准 审理 关押与释放
  • 简介:<正>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要对直播庭审说三道四了。目前全国已有40多家地方电视台开办了直播庭审节目,范围不可谓不广。而中央电视台1998年7月11日直播“1998中国电影第一大案”,更是给予这一做法一次重量级的肯定。各类媒体对此亦是好评如潮。诚然,直播庭审既是一次极佳的普法教育活动,也是一种极好的法制宣传方式,其

  • 标签: 直播庭审 庭审直播 审判方式改革 司法公正 法制宣传 次重量级
  • 简介:“什么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问题的绝大部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设计权力监督体制机制的关键:防止“一把手”变成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殊公民,解决各级对“一把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

  • 标签: “一把手” 上级监督 权力监督体制 同级监督 党纪 党员
  • 简介:刑事命案中,司法精神鉴定启动权的归属争论并没有学界之前讨论的那样重要。刑事命案中的司法精神鉴定(该问题)从来不是单纯的司法精神学的事实认定和标准评价,而是充溢着利益的考虑和平衡,需要顺应现时代中国广大普通百姓的公正观。作为司法精神鉴定公正性重要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必须得(受)到立法和司法的重视。中国刑事命案中包括司法精神鉴定在内的司法处断,出现了刑罚民粹主义的端倪。

  • 标签: 刑事命案 精神病鉴定 程序启动权 刑罚民粹主义
  • 简介:对法西斯国家在二战中造成的大量人员伤害的国际审判确立了人权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本体地位,从法理上深刻影响了国际法体系的各实体部门,也影响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内法体系,标志着现代法治社会由机构“权力本位”转向个人“权利本体”。类似于战争伤害的人权追诉。由艾滋引发的大量生命和财产侵害也成为联合国“人权宣言”指导下的国际司法客体,而被追诉的侵权主体往往是那些负有防控艾滋病毒、救治艾滋病患者、保障艾滋关联者权利的责任权力机构。艾滋关联群体是指艾滋确诊者、艾滋病毒携带者以及易被感染和传播的高危人群,他们在就业、医疗、居住、社交、教育、婚姻、家庭、从政、隐私及名誉等方面的公民权利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中国关涉艾滋的侵权在农民工、同性恋者、性工作者、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中比较突出。借鉴现代国际社会和中国传统“礼法”社会的治理经验,中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在转变政府职能、保障人权包括艾滋关联者人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人权思想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中表现出了更多的“中国特色”。

  • 标签: 人权 艾滋病关联者 歧视 同性恋 农民工
  • 简介:“被精神”的症结在于公民人身自由权被漠视。法律属性上.精神病患者被强制收治行为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行为。而人身自由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但遗憾的是,迄今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涉及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限制与保护的独立性法律。独立法律的缺位与地方性法规的越位,构成了我国精神病患者被强制收治的法律基本现状,而部门规章则为强制收治推波助澜。国家有义务消除公民“被精神”的恐惧。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是我国当前消除“被精神”的当务之急;严格设置非自愿入院与治疗启动程序是消除“被精神”的有效阀门;一套积极作为的国家机关保护机制是消除“被精神”的关键。此外,可借鉴台湾经验,设置保护人制度。

  • 标签: 被精神病 人身自由 国家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