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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黄龙县地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位于陕西省中北部,延安市东南缘,区域面积2752平万公里,全县辖3镇7乡,总人口50000人。素有“绿色明珠”、“天然氧吧”之美称,被誉为“陕西的一叶肺”,是著名的“中国核桃之乡”。

  • 标签: 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 陕西 黄龙县 延安市 生态资源 产业结构
  • 简介:破除个人与登记制度之间的博弈,不应局限于登记制度的简化以适应个人的需求或者提升个人的条件以满足登记的要求,从商事登记关涉的三方主体利益需求分析,重新审视商事登记的理念与本质,可以考虑将个人履行商事登记的强制义务转变为个人登记与否的自主选择权。同时结合我国工商登记改革的意见设立我国商个人的工商登记程序,并完善我国商个人登记的配套制度。

  • 标签: 商个人 自由登记制度 商事人格权 独立诉讼地位
  • 简介:<正>农合同是农业商业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农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有力工具。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利用农合同这一法律制度,在促进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1981年12月《经济合同法》公布之后,在国民经济大调整、农业生产大发展的新形势下,农合同在我国四化建设中的作用,愈加显得重要和突出。

  • 标签: 《经济合同法》 收购农副产品 国家计划 商业部门 法律制度 工农联盟
  • 简介:竞价排名服务虽不是一种崭新的商业推广模式,但其存在与发展一直未能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直至“魏则西事件”的曝光才将竞价排名服务重新拉至人们的视野。从纯粹技术角度出发,竞价排名具有不同于自然搜索的人为干预属性;从实际效果上看,竞价排名具有将产品或服务广而告之的客观作用,因此,不应否认其商业广告之属性。以尊重效率原则为基础、以维护互联网事业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并依据关键词内容上的二重性,构建积极与消极并重的审查义务体系,以平衡竞价排名用户、搜索引擎服务与互联网用户的三角利益格局。

  • 标签: 竞价排名 商业广告 关键词的二重性 分层审查义务 供给侧改革
  • 简介: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主体内部、不同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主体法定原则。

  • 标签: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司法 类推适用 合理性
  • 简介: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将使得版权侵权的预防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网络安全港规则已经成为充分利用这一技术的法律障碍。著作权法应适当修正这一规则,引导网络服务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合理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自动识别和阻止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这将节省著作权人监督网络和发送侵权通知的成本,也降低网络服务处理侵权通知的成本。通过设定合理的技术过滤标准,辅以配套的人工纠错机制,网络服务能够将技术过滤的出错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对网络用户的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等造成实质性影响。

  • 标签: 网络服务商 内容过滤 版权侵权
  • 简介:一、证券承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一)责任构成的基础和性质责任构成的基础是承销违反法定审查义务,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公开发行文件无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各国证券法一般均要求承销应当确保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就承销应当尽合理审查义务而言,即承销应从自身的专门知识、经验出发,对文件进行合理审查,

  • 标签: 证券承销商 虚拟陈述 民事责任 证券法 合理审查
  • 简介:我国已建立了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法院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但是,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法院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之检索功能不完善。仅靠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还不能为公众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为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应有的便利。应将起诉状、上诉状、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抗诉书等案卷材料依法上网。建立供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资源共享的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统筹规划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以及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建设。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的检索功能。

  • 标签: 裁判文书 公开平台 电子资源 数据库 司法公开 审判权
  • 简介:90年代初期,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基于Intemet的电子商务技术和商务运营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新的商务模式利用Intemet网络环境进行快速而有效的业务活动,已经从单纯的信息发布发展到借助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完成企业的全部业务流程。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活动的电子化、信息化与全球企业经营模式变革的产物。

  • 标签: 中国 电子商务平台 发展现状 网络技术 信息技术 商务运营模式
  • 简介: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内容提供的侵权行为就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如何建立一套互相制约相关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网络内容提供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 标签: 网络内容提供商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法定许可 利益平衡
  • 简介:2014年3月14日,广东警官学院副院长夏蔚、科研处处长陈普宪率队到中山市公安局商洽联合举办“平安中山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相关事宜,中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谭培安会见了调研组一行,市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处主任李君和指挥中心政委冯冠筹等领导参加座谈。

  • 标签: 中山市 协同创新 平安 理论与实践 党委副书记 警官学院
  • 简介:对我来说,澳门最有吸引力的是她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在这个世界上恐怕找不到第二个地方能像澳门这样拥有或储藏有如此丰富多彩的不同文化,但彼此间又能如此和谐融洽地共存。对一个喜弄文骚追求风雅的读书人来说,澳门这里有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财富。然而,可惜的是,澳门的这种特殊的文化价值却被很多人忽略了,被澳门表面的繁荣喧闹所遮掩了,就像澳门科技大学校园的清新淡绿被威尼斯人、金光大道、梦幻之城等浮华的风情所掩盖一样。

  • 标签: 大学校园 澳门 科技 文化价值 和谐融洽
  • 简介:在中国古代法中,“重农抑”更多存在于意识形态的讨论或者政治态度的宣示中。历代商业政策和法制是功利而务实的,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抑”法律实践。一般论者都倾向于强调历代采取“重农抑”法律政策在道德伦理和政治上的原因,但却忽略了政策提出的具体历史情境。重新认识传统的商业社会控制模式和中国古代商业法律传统的特有精神,财政角度是一个理想的分析路径。

  • 标签: 重农抑商 国家财政 法律传统
  • 简介: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一年以来,"电子监管网"和"绿坝软件"事件成了体现《反垄断法》与特定领域政府监管行为之间冲突的重要个案。具有垄断性质的政府监管行为可以分为监管方式的选择(如选择授予垄断权的监管措施)、选择垄断权授予的方式和授权后的持续监管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应当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受其审查。"电子监管网"和"绿坝软件"事件提供了可供分析的实例。

  • 标签: 反垄断法 政府监管 审查
  • 简介:延长县在历史上曾是一个山清水秀的地方.然而,由于战争浩劫和乱砍滥伐.加之过去广种薄收的生产方式,使这块沟壑纵横的2368.73平方公里土地生态脆弱。与贫穷和饥饿形成恶性循环。

  • 标签: 改革工作 林权制度 延长县 林业局 生产方式 生态脆弱
  • 简介: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是近几年产生的新型民间金融形式,它的法律性质是准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的产生有法律制度的原因,也有我国信贷市场的供需结构长期失衡与投资渠道欠缺的原因。网络平台的产生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资金融通便捷的场所,不但满足了资金需求者的需要,也同时为借出者提供了一种类似于债券的理财方式。但是由于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缺失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就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提出了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建构。

  • 标签: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 风险防范 准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法律制度
  • 简介:所谓按揭购房,是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当中介人,与房产及购房者共同签订协议,约定由购房者向房产支付首期房款后即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余房款由金融机构一次性垫付给房产,然后再由购房者按期分批归还金融机构贷款,同时约定购房者将所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金融机构,直至购房者付清余款的商品房买卖行为。

  • 标签: 购房者 房产 商品房 金融机构 按揭贷款 银行
  • 简介:P2P网络借贷是从英美传入我国的一种新型借贷形态,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由于尚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是“居间”,同时,由于其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鉴于我国既有金融机构类型均不符合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建议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以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规定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 标签: P2P网络借贷 法律性质 金融服务机构 居间
  • 简介:"私家车+车主"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介入交易的深度和跨度远超出居间的职能范畴,不构成媒介斡旋行为,且有悖《合同法》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不属于传统居间人。从规范特征和归责实效角度看,平台宜归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于此基础上,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间不具备从属性,且与《劳动法》具体适用相抵牾,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其关系特征符合承揽中的结果导向、成果特定、承揽人身属性等条件。由此网约车平台、乘客和司机三者间形成双重承揽,平台作为主承揽人应承担司机过错损害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并可向次承揽人司机行使追索权。

  • 标签: 网约车 承揽关系 居间 劳动关系
  • 简介:P2P网贷平台犯罪不等于P2P非法集资犯罪,前者外延大于后者。根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P2P网贷平台可定性为类金融机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三种罪。以罪名划分为主线,分别论述此三种罪名的具体罪状可能涵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相应提出司法治理的建议。司法机关应当运用自身职能,参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治理。建议以“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来规制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但不应根据人数、而应根据融资金额来设定入罪标准。对于尚未构成非法集资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互联网金融违法活动,则以“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规制,但入罪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在具体处断P2P网贷平台融资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作出合理的刑、民处分。在强化司法治理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并构建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信息基础。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司法治理 非法集资 资产证券化 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