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的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这一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药产品获得经济,其行为性质与销售无异,因而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种做法以欧盟为代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第二种做法。本文采用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原理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连带责任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和内部法律效果。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同时适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对医药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倾斜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应对。
简介: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16年,但现实中的卫生监督体制和当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中要达到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在现实工作实践中,卫生监督机构又出现了机构名称不统一、人员编制落不实、法律地位不明确、保障措施靠不住、人员能力不适应、工作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使相关的卫生法律不能有力地贯彻落实。要保证各项卫生法律和行政首长的管理意志顺利落实,须要继续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确立卫生监督机构法律地位、保证政令畅通、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相关政策等,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权责统一的依法治国目标,才能发挥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保证各项卫生法律和政策得到顺利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