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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人,故意或过失地将传染病毒传染给他人的行为,首先是一种侵犯被传染者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对此种行为的民事责任缺乏规定,不仅使受害者所受损害得不到救济,而且也不利于《传染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就传染恶意传播者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 标签: 传染病恶意传播者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立法目的 健康权 侵权行为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卫生 疾病防治 疾病预防 疾病控制
  • 简介:1994年7、8月间在《传染防治法》颁布五周年之际,我市卫生局组织了全市传染管理监督员,检查员.对我市93家各级医疗单位进行了传染防治监督检查,并对违法情况比较严重的21家单位进行了处罚。

  • 标签: 医疗卫生单位 严重 传染病管理 检查员 医疗单位 卫生局
  • 简介:血液及血制品,是维持人类生命健康的源泉,但是来源不洁被"污染"的血液及血制品,又可成为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杀手。以各型病毒型肝炎(甲型除外)、艾滋病、梅毒等为主的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不仅威胁献血者,而且威胁输血者的生命与健康,其危害广泛而严重。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血液污染及输血感染,一度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政局动荡,导致政府下台。血的教训使世界各国达成共识:血液事业必须在无偿献血的基础上发展,无论是献血者、献血组织者还是献血管理者,都应遵循人道主义精神,互相帮助、无私奉献,而不能受利益的驱动,以赢利为目的,把这项事业作为一项"营业"来进行。

  • 标签: 无偿献血 血液制品 血液管理 身体健康 献血者 医疗机构
  • 简介:一、我国血液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一年来,我们贯彻《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了血液整治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去年底,李鹏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8号令,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加强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为保证生产用原料血浆质量,积极开展机械单采血浆试点工作。据统计,目前开展机械采浆的单采血浆站已达87个,占现有153个单采血浆站的57%。继去年全国血液工作大检查后,今年7、8月份,我部又组织5个检查组分别赴黑龙江、贵州、新疆、河南、广东等12个省、自治区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显示:经过两年的努力,血液工作面貌发生了较大的改观,乱采血、乱供血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临床用血、生产用原料血浆的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标签: 单采血浆 血液制品 生产单位 采供血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原料血浆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和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标签: 供血液 加强采 单采血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