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法院曾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作过很多答复,其中有关受案范围的占所有司法解释的大部分。由此可见,受案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解释》)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1条中对何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了界定:'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
简介:1案情简介2006年2月2413市卫生局接群众举报,诉本市某医院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并有非法终止妊娠行为,当即派卫生监督员进入该院进行调查。经查,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为医学美容、内科、中医科。而现场检查却发现:1.该院设置有妇科室和超导治疗室(人流室);2.妇科配有医生3人(杜某、易某、张某)及护士3人;3.药房内有缩宫素注射液;4.在超导室发现门诊日志1本,登记日期自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2月24日,
简介:间接受害人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直接受害人的对称,指的是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或残废,因而导致扶养请求被间接侵害并丧失的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如果间接受害人中有来成年人,那么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该未成年人往往只能得到所必需的生活费的赔偿,而未成年人在今后受教育过程中必需支出的教育费则得不到赔偿。笔者认为,未成年间接受害人的教育费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由侵权方承担。
简介:本研究基于循证卫生决策,综合多种证据,通过咨询专家、管理者及相关人员意见,结合杨浦区现状,参考其他省市的经验,并对历年相关监管数据进行归纳、分析,将证据有机结合,探讨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范围扩充至公共场所信息排摸等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简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确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我国而言,现阶段必须要对基本医疗服务之范围加以界定的首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尚未达到能够使国家完全承担人们所有医疗服务费用的水平,而必须有选择地加以保障;而另外一个原因则是为了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医疗福利。我国基本医疗服务的确定应当立足于可及性、必需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及符合公序良俗四个基本原则。《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有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概念的条款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新的《若干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某医院超范围执业及非法终止妊娠案的查处心得
未成年接受害儿的教育费应纳入赔偿范围
基于循证卫生决策的杨浦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范围扩充研究
论法律视野下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之确定——兼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相关条款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