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罪数形态概念应当是着眼于对客观现实中所发生的具体犯罪现象的一种描述,至于这些犯罪现象该如何处理在概念中并不涉及,而吸收犯概念直接着眼于对某些犯罪形态该如何进行具体处理(即吸收)这一问题上。可见,吸收犯与犯罪形态中其他概念表述的对象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点正是这一概念与其他的犯罪形态概念不同的根本所在。因而,严格地讲,"吸收犯"这一术语不能作为表述犯罪形态的概念。为吸收犯这一概念所努力设定的各种吸收形式有的根本就不属于罪数形态的研究范围,有的则完全可以被罪数形态中的其他概念消解。
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具有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略论吸收犯概念的存废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