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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但是,笔者认为《解释二》中有关著作犯罪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 标签: 著作权犯罪 司法解释 刑法保护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缺陷
  • 简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通信管理局以及北京移动、北京联通等已经达成一致,运营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所有电信服务合同样本,今后将由工商部门提供。而新款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最大亮点是,去掉了旧款合同最后一款“最终解释归本公司(运营商)所有”。

  • 标签: 《合同法》 格式合同 解释主体 “最终解释权” 法律解释权 《立法法》
  • 简介:<正>商业保险的运作依赖于保险当事人之合力,其最为突出的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众所周知,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那么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一旦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 标签: 保险合同 解释规则 保险当事人 商行为 合同成立 民商事法律
  • 简介:<正>不经解释的法律永远只是死的条文。法律要为人理解并适用首先便要进行解释①。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中国的法学开始从"立法者的时代"走向"解释者的时代",单纯地醉心于制度构建已显得不合时宜,最终势必走向法解释学的研究进路。就商事法律而言,变动不居的市场环境和形态各异的商事活动考验着商事法律的适用,如何超越僵化的条文准确有效地解释商事法律对于规范和促进商事活动意义重大。事实上,商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始终贯穿着商法思维这一商事法律运行的基本逻辑。一方面商法思维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指导法律适用,另一方面商法解释也应在商法思维的框架下展开。将商法思维融会于商事法律解释,是有限的制定法因应无限且富于变化的商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 标签: 商事法律 商事活动 商事交易 优先购买权 任意性规范 解释法律
  • 简介:10月19日,由中国音像著作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举办的“广播和公开表演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人员一致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和表演

  • 标签: 录音录像 表演权 广播权 制作者 公开 呼吁
  • 简介:我国现行《著作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然而,正在进行的《著作法》第三次修订却将此项权利予以删除,并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并人到修订草案的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之中,其理由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建议借鉴日本、德国等著作法的规定,将修改纳人保护作品完整”。。由此,将长期争论的修改存废问题正式提升到了立法的层面。

  • 标签: 《著作权法》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订草案 存废问题 权利
  • 简介:近日,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法律政策执行副总裁来到中国向相关产业界以及政府部门等呼吁,中国立法应该为录音制作者增加“表演”和“广播”,以保护录音制作公司的投资,维持市场利益平衡。

  • 标签: 录音制品 广播权 表演权 呼吁 华为 中国立法
  • 简介: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中国著作法,在著作人的项里,增加了作为一项财产权的追续(送审稿第十四条)。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条,似乎没有见到主管部门的公开详细解释或具体说明,倒是听到有关方面意见不一的纷纷议论。立法是很重大谨慎的事情,执行是很严肃实际的事情,所以事先要有周密的论证,将原则和依据解释明白,将涉及的和可能带来的问题考虑清楚。对引入这项权利,笔者目前既不反对也不支持。本文的目的,是就这个事情进行一番思考,提出一些问题,理出一个线索。在这个基础上,

  • 标签: 求解 著作权法 修订过程 著作权人 主管部门 财产权
  • 简介: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的《修改草案》对侵犯著作及其相关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第七章"权利的保护"集中了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修改草案》有关归责原则的设计,并未构成一个整体,欠缺科学性。

  • 标签: 侵犯著作权 归责原则 行为 要件 修改草案 国家版权局
  • 简介:人们通常将著作人格和作者的人格紧密结合在一起,任何对著作人格的限制往往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在互联网时代,著作人格和著作财产权“二分离”现象日益增多,在“二分离”情况下,作者行使著作人格权时,须遵循诚信原则,服从服务于著作财产权的实现。同时,还需要考虑公益目的,遵守合同的约定,而不能恣意妄为。

  • 标签: 著作人格权 二权分离 著作财产权 诚信原则
  • 简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6条对“信息网络传播”作了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将上述定义与WCT第8条以及WPPT第10条和第14条中“提供”(makingavailableright)的概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在名称上没有使用“提供”,但实质内容与“提供”是一样的。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 中国 录音录像制品 第26条 第14条
  • 简介:11月28日,由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全球创作者论坛”在北京举办。来自30多个国家的250多名创作者和业界专家出席论坛。

  • 标签: 创作者 论坛 获酬权 法学研究 知识产权 联合会
  • 简介:此行中国版权代表团由8人组成,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任团长,团员包括: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版权处索来军处长,法律处高思副处长,外事处邓玉华翻译,国务院法制办龚士友,全国人大法工委杨明伦处长,上海版局副局长楼荣敏和重庆市版权局马兴明处长。

  • 标签: 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集体管理 处长 全国人大 团员 国务院法制办
  • 简介:广播是伴随着广播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著作财产权。在20世纪以广播为主要媒体的时代,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有线电视和互联网等新传播方式的出现,传统广播的法律规制受到挑战。近些年来,特别是随着第三次《著作法》修订,法学界对广播规制予以了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 标签: 广播权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 法律规则 成因分析 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