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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在国际上,私募基金不仅很普遍,

  • 标签: 规制研究 私募证券 有限合伙 资金管理方式 投资基金 一般合伙
  • 简介:<正>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功能,但是,要使票据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保障票据能很好地流通。如果说背书是票据流通的工具,那么,票据抗辩制度则是票据流通的灵魂。在诸多影响票据流通的制度障碍中,票据抗辩制度首当其冲。所以,完善票据抗辩制度是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一、票据抗辩制度的立法(一)西方国家关于票据抗辩制度的立法目前,西方国家有两大票据法体系,即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

  • 标签: 票据抗辩 票据法 票据债务人 持票人 票据权利 被背书人
  • 简介:刑法作为“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为版权构筑起一道保护屏障。对侵犯版权的犯罪行为加以惩处,不仅是很多国家刑事法律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1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以符合适用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押、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及工具。

  • 标签: 刑事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版权 犯罪行为 刑事法律 刑事惩罚
  • 简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与知识经济的来临,文化成为识别一个民族的基础,创意则为一个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在传统规模经济日益转变为以文化和创新为导向的知识经济的今天,文化创意产业应运而生并迅速崛起。各国家、地区在面临能源危机、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的窘境下,纷纷将文化创意产业设定为战略发展目标。2002年,

  • 标签: 文化创意产业 产业发展 台湾地区 立法 知识经济 国家发展
  • 简介:<正>一、交易习惯的意义交易习惯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①早期的商法主要由商习惯构成。中世纪时期,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商业贸易和海上运输业比较发达,在广泛的商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商业活动中的一些习惯规则。这些习惯规则最初由商人组成的商业团体根据商业活动的习惯,通过订立自治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自治规则即是当时的商习惯法。这些商习惯法仅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商事习惯在中世纪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规则,但是,由于社会变迁迅速,习惯法形成不易,再加上随着后来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开展大规模的商事立法活动,习惯法作为一种法源,已丧失其重要性,商事习惯法逐步被商成文法所取代。客观地说,由于制定法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再加上商事交易方式不断变化,导致商成文法不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商事习惯法仍然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交易上的一些惯性,虽

  • 标签: 交易习惯 商法通则 商事交易 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 中世纪时期
  • 简介:<正>"商事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规则。它指导其他单行商事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的适用,同时又区别于这些单行法律,可以单独适用。

  • 标签: 商事通则 商事法律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 商事关系 破产法
  • 简介:<正>一、我国商事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商事立法主要由《民法通则》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各类单行商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对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给予宽泛指导,各单行商事法律对各类商事法律关系作出具体安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逐渐频繁,现行商事立法模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且弊端日益显露。(一)商事立法体系不完善,存在诸多立法空白我国商事立法体系不完善是由现行商事立法模式决定的,立法模式的局限性导致商事立法在诸多领域出现空白。众所周知,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所追求的价值为

  • 标签: 商事立法 商事法律 商事通则 民法通则 财产关系 《票据法》
  • 简介:<正>我国现已形成以各级工商联(民间商会)、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企业联合会、商业联合会等大型全国性商会,和多家地方商会、多种行业协会并存的商会体系。但是至今却没有调整商会(行业协会)行为的单行法规,也没有对商会的概念、分类标准、准

  • 标签: 法律地位 单行法规 中国国际商会 民间商会 分类标准 团体人格
  • 简介:<正>自2001年我国颁布《信托法》正式确立信托制度,至今已逾十一年,但信托的司法实践似乎仍未成熟发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在2006—2010年间,全国法院五年一共受理一审信托纠纷案件294件,而全国法院每年一审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总量超过600万件,信托案件在私法纠纷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极小。①司法裁判是定纷止争的终极保障,法院立案数量少并不一定意味着法制环境完善,通过诉讼得到处置的纠纷数

  • 标签: 信托贷款 《信托法》 实证考察 立案数量 案件总量 信托制度
  • 简介:<正>一、合伙关系存在方式的类型选择: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合伙关系是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一种联合关系。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法人一章有关合伙型联营的规定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那么,《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关系如何?以上法律制度中的合伙,究竟应当作为合伙人的合同对待,还是将合伙本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和合伙型联营是否都应属于《合伙企业法》调整?这些都是我们应探讨的问题。

  • 标签: 合伙企业法 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 合伙关系 有限合伙 法人合伙
  • 简介:<正>一、商法体系的界定(一)商法体系与商法学体系商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它与民法一样共同构成中国的私法。①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其调整对象所涉及的不同方面,在其内部划分成有一定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②它是商法立法成果的体现,也是商法从理性到具体实践的过程。严格而言,按照是基于法律规范的构造还是基于商法学理论的构造,商法体系划分为规范意义上的商法体系(或称商法的规范体系)和学科意义上的商法体系(或称商法的理论体系、商法学体系),实践中人们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1.规范意义上的商法体系

  • 标签: 商法体系 商法学 商事交易 立法成果 商事法律 商行为
  • 简介:版权补偿金制度较为有效实现了版权人、消费者与设备生产及销售商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该制度即便在数字环境下面临许多挑战,依然不失其存在的价值。我国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必要性包括数字时代私人复制盛行、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版权人权利保护和救济乏力等。然而版权保护法律体系、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等方面的不足严重制约了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建立。为此,有必要先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允许版权领域的"法官造法"、版权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加大相关学术研究的力度。

  • 标签: 数字时代 版权补偿金 版权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简介:<正>对合伙企业应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学术界一直没有停止争论,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提出应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提出应征企业所得税,第三种观点提出对个人合伙应确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企业合伙应确认为公司(或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比较合适。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基本上采纳了第三种观点。新《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 标签: 所得税法 纳税义务人 法人合伙 企业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合伙
  • 简介:<正>中国几千年来实行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作为市场基本要素的市场主体在我国的出现是在清朝末年,合作经济思想也是在那时开始传播的。我国第一个消费合作社是北京大学的学生在胡适的指导下于1918年6月创办的"消费公社",1922年广东成立了汕头米业消费合作社。而1922年在毛泽东等人筹建下成立的安源路矿合作社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将存在了二千多年的土地私有制改

  • 标签: 立法问题 合作社法 农业合作化运动 土地私有制 法律形态 经营范围
  • 简介:根据《美国宪法》的“版权与专利”条款,1790年美国制定了联邦《版权法》。美国实行两级并存的立法体制,联邦和各州都对版权有立法权,如1976年以前,美国联邦《版权法》对未发表的作品不予保护,而各州普通法却给予保护。联邦法以成文法为主,而州法则大多以判例为主。

  • 标签: 《美国宪法》 《版权法》 刑事保护 借鉴 美国联邦 立法体制
  • 简介:日前,我国著作权法的新一轮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和90年法的制定以及2001年、2010年的两次修订相比,此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为重大的变化有两点:1、前三次立法或多或少地与外部压力有关,以符合国际准则为主要目标,属于"达标型"立法,因此在立法思路方面并无太多的自主选择;

  • 标签: 立法思路 著作权法 修订工作 2001年 2010年 社会背景
  • 简介:基于学理分析,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非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但并不能就此否定推荐性标准属于一种官方文件,也是一种公共产品,从而不具有著作权。从社会效果方面来看,也不应当赋予推荐性标准以著作权。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推荐性标准的传播和使用,增进社会公益。

  • 标签: 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可版权性 官方文件 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