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版权——私人拷贝权——保护技术措施——停售诉讼——私人拷贝的付酬——2001年5月22日欧盟指令。例外(私人拷贝)仅仅意味着(以反面方式)无须取得版权人的许可而进行私人拷贝。从这种意义上讲,私人拷贝是法律保障的一种简单的豁免理由。
简介:带着对煤电联动的诸多疑问.记者专访了一直在追踪煤电价格联动方案实施效果的专家——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副理事长武承厚.他指出.加强煤炭价格监测是煤电价格联动的重要保证。
简介:<正>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终止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极为重视,而对公司股东财产权利的保护却重视不够,例如,相关司法解释认为,"清算组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诚然,在公司终止时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是必需的,但是,这并不应当成为不关心股东在公司终止时财产权利保护的理由。其实,就公司法法律制度的完整性而言,在公司终止时对股东财产
简介:“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是中国文化产业“走出去”的重要项目,已纳入“十一五”文化发展重大工程。该计划主要是采取资助翻译费的方式,鼓励各国出版机构翻译出版中国的图书,让世界人民能够以自己熟悉的文字,通过阅读图书更多的了解中国。该计划于2005年7月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正式启动。
简介:
简介:<正>截至2008年第一季度,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达到1.44亿人,其中宽带上网用户9700万户,在17日举行的2007年"世界电信与信息社会日"纪念活动上,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奚国华发布了这一最新数据。按照信息产业部"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我国
简介:当网上销售产品步入常态化的时候,针对以商标侵权为代表的网络侵权立法迫在眉睫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到来,人们的生活也随之改变,网上购物正在成为人民消费的新常态,2014年"双十一",天猫销售额高达570亿人民币,令无数传统商家唏嘘不已。
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不限于交互式传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及造成的纠纷已逐渐出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虽对"信息网络"作了扩张性解释,但"网络传播行为"仍未含有"非交互式"特征。笔者认为,应当设定一个更为广义的传播权来涵盖、控制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
简介:2010年底,在深圳举行的"中国版权产业年会"上,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川网络")一举荣膺"2010中国版权产业新锐企业"大奖,作为一匹横空而出的黑马,冰川网络从"名不见经传"而"一朝天下知"。今年三月,冰川网络获得了我国第一笔知识产权抵押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开始关注到这家新锐企业。作为一家刚创办三年的网游企业,冰川网络何以会取得如此殊荣?
简介:新浪和搜狐,你指我侵权,我指你抄袭,两大门户网站可算是“狼(浪)狐之争、吵满人间”了!案件已经起诉,应该由法律去裁决的是非,他人自然不便置喙。可是纠纷发生在网络界两个大腕身上,似乎又真实地表达了网络界人士对网上多发侵权事件的无奈心情。
简介:一、判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及举证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可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简介:自网络产生之日起,就以信息共享为己任,参与其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无限制地匿名使用资料和信息。然而,资料共享跟著作权发生了冲突。在国际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
简介:1975年出生的王迁在学术界属于晚辈,但他任教授已有10年。他对著作权法,特别是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研究,对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影响。他较早引入国内进行探讨的“红旗规则”、“服务器标准”等,已成为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概念。他所在的华东政法大学在我国最早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形成了从本科到博士的教学培养体系。
简介:网络游戏目前已成为我国一大新兴产业。根据相关统计,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产值约20亿元人民币,是当年中国电影产业票房收入的2倍,同时还以1:10的速度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而且今后几年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将以每年115%的速度持续增长。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
简介: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转播案,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此案引发了产业界、法律界诸多探讨,并启发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对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的关注,笔者谨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对此案所折射的产业法律保护问题作文,以期引起业界更多有价值的观点。
简介: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但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网络游戏是否等同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网络游戏运行后的游戏画面是否可以受到保护,网络游戏整体的著作权与其中组成元素之间是何种关系,应当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都有待理论及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比利时布鲁塞尔初级法院的判决
“联动”更多的是一种“计划”
公司终止时的股东财产权保护
“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的实施与进展
网络音乐,市场有则
网络银行监管的商法探析
网络音乐市场更加趋于规范
如何应对网络侵权新挑战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由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的扩张看“网络传播行为”的扩张
网络内容服务中的版权策略
版权新锐的“远征”之旅——访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裁高祥
“狼孤”之争与网络版权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
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著作权——网络资料私人共享在德国的刑事立法和实践
王迁:网络版权的思想者
RPG类网络游戏属于哪类作品
“网络版权保护状况调研工作”正式启动
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生态保护探讨
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及其权利归属
网络侵权成为北京知识产权纠纷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