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以剧照作为核心内容的电影海报,其侵权比对集中在对相关剧照的内容比对。剧照作为摄影作品分为"呈现型"、"抓拍型"和"主体创作型"。对于"呈现型"、"抓拍型"而言,由于其表现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因此摄影者不能阻止他人对相同事物、场景的再次拍摄;对于"主体创作型"的摄影而言,由于摄影者对于被拍对象的造型、场景有一定程度的创造,因此可以构成权益,但这种权益要受到版权保护要受到合理限制:第一,要有一定的创造高度;第二,不能排除他人更换摄影对象后拍摄同样的造型或场景。
简介:2001年6月第五届上海国际电影节开幕之时,上海影城一楼营业大厅内,悬挂着许多国际著名影星的大幅照片,吸引着前来参加开幕式的几十个国家的来宾,影星们的风采为影城增添不少亮丽。其中,悬挂在营业大厅4号门内,中国著名女影星巩俐手托香腮、若有所思的巨幅照片更是引入注目。
简介:"小影吧"容纳的人数虽然有限,但已超出了家庭和相互之间存在正常社会交往的圈子,构成"公众"。"小影吧"经营者提供由电视机和机顶盒组成的装置,供公众获取他人通过互联网传播的电影,也属于对作品的公开传播,对其应适用放映权而非表演权。即使电影权利人已授权机顶盒服务提供者传播电影,"小影吧"仍然应当就其传播电影的行为获得许可。
简介:众所周知,法国是电影的发祥地,而好莱坞则是当今世界电影的中心。中央电视台的电影频道“银色经典”当中所播映的影片,反映了法美这两个电影大国的状况——基本上是以这两个国家的影片唱主角。根据现在的资料统计,美国生产的电影占全球的6%,但却占据了全球电影业市
简介:尽管电影导演在电影作品的实际创作中居于关键地位,我国著作权法亦明确承认导演为电影作品的作者之一,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导演的地位却颇为尴尬:导演并不能如一般的作者那样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从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度目标而言,著作权法对电影导演如此的权利配置是缺乏说服力。对此,我们有多种立法态度。在当前,借鉴法国的立法实践,还原导演的原始著作权主体身份,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应然选择。
简介:作品的属性是指其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征和性质,主要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但就电影作品而言,由于创作往往涉及原作品和众多的参与者①,故在同原作品间的关系,以及作者间的关系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特殊性,同时具有了类似演绎作品、合作作品、雇佣作品的属性②。
简介: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通常作法是从帮助侵权角度予以认定。但在乐视诉杭州在信案中,二审法院则采用了与以往案件不同的作法。该案中法院不仅从帮助侵权角度对被告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评述,同时亦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教唆(引诱)侵权行为进行了评述,
简介:6月27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在京召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总局副局长童刚出席会议并讲话。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任仲伦当选理事长。
相仿电影海报侵权吗?
《大众电影》封面照片引起的版权官司
“小影吧”传播电影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探讨
美法两国电影业的兴衰与著作权
论著作权法对电影导演权利配置的制度选择
电影作品的属性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修改为背景
电影栏目与教唆(引诱)侵权及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乐视网诉杭州在信案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换届任仲伦当选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