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与传统民事责任形式“恢复原状”不同的新型民事责任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以保护民事主体的环境权。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编纂民法典分编应进一步贯彻该原则,增加生态修复责任这一独立民事责任形式。生态修复作为一种新兴且复杂的法律责任,面临的困境及挑战诸多。为解决今后有关生态修复责任定性等问题,我国民法典宜将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加以规定,完善生态修复责任的相关制度,保障司法顺利推进,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促进生态修复责任真正独立于其他民事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