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在实践中,涉及加班的劳动争议之焦点基本集中于加班事实是否存在,另一方面,加班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则通过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制度的实施情况来判断。因此,有一部分劳动者虽然延长了工作时间并且付出了劳动,但是由于没有经过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其加班费不能得到支持,这样的制度安排不利于劳动者获得付出的劳动力相应的对价。参照域外立法,可以将用人单位是否知晓劳动者加班且没有阻止作为加班费义务是否产生的标准,从而简化司法审查步骤,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