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部分外企进口设备延长免税期从海关总署获悉,经国务院批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免税期可延长半年至1997年7月1日。这部分企业指: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依法批准设立的,依照程序经外经贸部备案审核合格的,并经海关总署关税司列名转发各海关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物资的免税期一律延长半年,即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货物在1997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以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货物在1998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到港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优惠。另外,上述外资企业在延长宽限期内进口合同项下的货物执行不定的,都可通过
简介:当前,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一场企业转制浪潮正席卷苏南大地。但企业转制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依法规范.也就是说,企业转制应当纳入法制的轨道。一、企业的法律地位与现代企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最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失”。企业只要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就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实体,在市场竞争中不仅享有一定权利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种没有经过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是非法的,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简介:一、鼓励出口的外贸统制法规战后初期为了集中使用有限的外汇,促进经济发展,日本实行了严格的外汇管制,于1949年制订了《外汇和对外贸易管理法》,它成为日本管制对外贸易和外汇结算的主要法规。1952年又颁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法》,1957年制订了《出口检查法》,并根据这些法规,建立了出口和进口协会,以加强政府对外贸的管理制和统一对外。到1956年又对1952年制订的《进出口交易法》进行修改,以加强对日本出日产品在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管理,消除出日厂商之间的过分竞争所引起的混乱。1957年成立检查协会,建立出日检查制度,凡不符合出口标准的商品,均不允许出口。这对建立日本出日商品的良好信誉,起到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