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根据是代理权。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经常发生,其情形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无权代理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的本质虽是无权代理,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权代理人所为之代理,其结果却由“表见”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人本身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进行代理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表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阅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文主要介绍实践中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如何辩析的问题。
简介: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进程中,留下了很多值得经济学界和理论界思考与总结的案例、模式或经典。不同体制、不同经历的经营者和企业家,都对中国经济的繁荣作出了杰出贡献,社会各界也理应给予积极的评价,国家资产和私人资本,谁更能促进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争论,也许还要经更长的一段时期观察才能得出些基本的结论。不过在过去的十几年间和迄今为止的市场热点态势中,国有资产增值中的“青岛现象”和私人资本扩张中的“温州现象”,象一对性格迥异的孪生兄弟一样十分抢眼,国内经济学界对“温州现象”的关注一下持有很高的热情,然而对于“青岛现象”进行跟踪研究的却是以哈佛商学院为代表的美国经济学界,也许在美国的经济学家们看来,温州式的中国私人资本还远未构成对美国私人企业的冲击波,尽管有新闻传出某温州私人服装企业欲聘克林顿为形象大使(最后不了了之),也不能证明在中国,私人资本能够进占国有资产让渡中的充分空间;在中国,国有资产的兼并及重组后的内外渗透能力,才是美国企业应该认真对待的,所以海尔、海信、澳柯玛、青岛啤酒、青岛港等构成“青岛现象”的核心企业,越来越频繁地受到了美国经济学家们的关注,因此,着眼于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角度,有必要对“青岛现象”作一番分析。
简介:如果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新世纪头20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奋斗目标的话,那么,如何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支持下形成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就是一个最前沿的理论和实践的重要课题。我认为,这里的核心应是如何挖掘体制中的动力源泉问题,亦即如何使人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笔者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论述。一、确认要素贡献第一,无论是作为一个“生产要素”的“人”,还是作为一个“根本目的”的“人”,都必须通过并获得激励去实现个人的经济价值。在今天,更可以用发挥先进的生产力、启用先进的文化,从而确保社会主体——人的根本利益的实现,即可以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