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Durkheim、Rappaport、Turner以及韦伯在内的宗教学名家大都认为,宗教能够促进团体内部信徒之间的相互信任。最近,经济学家、认知科学家以及演化人类学家通过将信息传递理论应用于宗教行为,进一步证实了这一假定。但是,不同作者对信任并没有一个严格一致的定义,故很多推论都难以评价。现在,按照Bacharach和Gambetta~([1])对信任的行为定义,笔者将证明,宗教社团中通常无法满足团体内的信任条件,特别是对于那些通常被认为信任程度比较高的孤立而封闭的社团来说,更是如此。但是,在这些社团中,合作是通过利用制度建构来有效地惩罚欺诈和强化诚信的价值来维持的。这些团体通过提供一个限制性的社会平台而卓有成效地激发集体行动。借助这个平台,信誉得以建立、评估、奖赏,并有效地进行惩罚。虽然在一个封闭的宗教社团中,面对面的相互关系不需要信任行为,但如果社会团体是流动的,宗教行为和象征性的标记就能够成功地促进团体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居住在不同社区的教友之间的信任关系。此外,这些身份性的宗教表征还可能被非团体成员用作诚信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