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在《房地产评估》二○○五年第六期发表了“议中国特色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包括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和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有关“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在国家标准GB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估价规范”)第5、6条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以下简称“教材”)第9、2条详细论述了,但有关“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在“估价规范”和“教材”中没有专题论述。有些地方、有些人认为“房屋基准重置价格修正法”是“成本法”;有些人认为是“市场法”;有些人认为是“成本法、市场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等等,议论纷纷。对此,笔者专议“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内容如下。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自2009年11月20日起开始施行。该规定是对2004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因此2004颁发的司法解释与2009年颁发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以法释[2009]16号为准。从而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在从事司法鉴定评估过程中不仅要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还应严格按照法释[2009]16号规定进行评估。仔细阅读法释[2009]16号文我们可以发现该规定中就评估工作方面要求做了一些相应规定,但笔者主要想在本文中就如何确定合理的拍卖保留价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各位同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