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简介:2003年8月,南京市尧化医院通过招投标,将医院药房托管给省中医药科技公司。卫生部部长高强认为:这一模式切断医生、医药代表之间的联系,改变了医生处方的行为方式,降低了群众负担,他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笔者对“药房托管”也十分关注,而今,3年过去了,尧化医院首创的“药房托管”模式实施效果究竟如何?近日,从网上见到这样一则报道:2003年尧化医院年门诊量3.6万人,2004年8.9万人,2005年达到10.2万人;业务收入从2003年的403万元,上升到2005年的1504万元,增长3.7倍。南京市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在全市二级医院全面推广尧化医院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