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接上期)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第三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第四条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
简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