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律师同志:去年我与王新做生意时,王新欠我8万多元的货款,一切证据齐全,但他就是赖着不还。请问,我能否通过法院以最快的手段追回欠款? 读者:张亮张亮同志: 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督促程序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凡是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案件,只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不开庭审理,而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15日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与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你与王新之间的债务纠纷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就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无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成立,将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向王新发出支付令,限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欠你的贷款。如果王新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也不给付贷款,你就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王新的财产,以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