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价格鉴证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凡有资本、商品、财产计价、核算和交换的地方都存在价格鉴证。按照其社会作用划分,可分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和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前者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经常遇到的工作。以前,这项工作往往由司法、行政执法人员随机找一些单位或个人来做,其科学性、连续性、一致性较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价格鉴证,逐步发展由专业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国家计委[计经(2000)1786号]文件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有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非鉴定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由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其范围包括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证实价格的合理性、合法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价格认证。”由此可见,价格鉴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地地位充分有效的搞好价格鉴证工作,必将对维护社会秩序,推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其现实意义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简介:我国的价格鉴证业务实行政府准入制度。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地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价格鉴证准入规定,构成了我国价格鉴证准入制度。一、价格鉴证准入基本规定(一)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6]2654号文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价格鉴证方面第一个综合性的基本规定。该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其中准入规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2.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3.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4.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5.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6.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有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