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这是我国价格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和成熟的具体体现。《价格法》颁布实施二年多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听证的地位,作用以及方式,程序等都作有益的探索,获取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还存在许多亟等完善的问题,一是听证程序不够严格,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具体听证中随意性较大,二是透明度不够高,参加听证的人员对听证的内容意见,影响听证会的质量,三是参加听证人员不够广泛,面比较窄,特别是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由于处于被动地位,不敢把真实意见表露出来,四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状况,把听证与定价分开,有的绝大多数代表反对调价,而且有相当充足的理由,政府照样进行调价,参加听证代表意见较大,笔者通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摸索认为,要真正发挥价格听证的作用,体现价格听证的有效性,作为价格听证的主持者和组织者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规范自身的听证行为,更新观念,放开思想等方面作出努力。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确定,各种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并不断的完善,但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出来,致使基层工商所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行政法律法规自身的欠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可谓不少,仅工商管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就有100多项,这些法律法规中,基本都规定了行为主体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也规定了执法机关对不该做的行为怎样进行处罚,但恨少规定对应该做而没有做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及执法机关应如何实现处罚。此类问题较为普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为例,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