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合法性是否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大有争议。笔者拟从“事实说”的证据概念出发,分别从理论上的逻辑角度与实践中的取证角度进行分析,证明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否具有合法性只应当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关键词证据;基本属性;合法性传统理论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对于证据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理论界对此大有争议。笔者认为,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一、对证据的定义关于“证据”的定义,法学界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共识,何家弘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更是将其称之为古今中外的一个“猜想级”难题。然而,若是对“证据”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那么很多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立足点。对证据的定义,笔者采纳“事实说”的观点,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笔者以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两个客观性与关联性。二、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一)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在逻辑上会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证据简而言之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主要的特征。证据的其它属性都应该是建立在客观性的基础之上。而合法性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如果强调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基本属性,就如同承认了证据这一种客观的事实也应该具有主观性。这一点,在逻辑上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二)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笔者以为,“证据”与“定罪的依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文已述,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定罪的依据,它首先应该是证据,但它是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所采集的证据。非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它同样是证据。同时,笔者以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并非对一切证据都适用,只有对于那些具有公权力介入的取证活动才适用“合法性”的要求。1.在公权力介入的场合应当强调合法取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之所以法律会对刑事诉讼中的取证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在双方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场合,作为优势一方的公权力会很容易地侵犯到人权,这与诉讼法的程序正义理念相悖,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2.在非公权力介入的场合不应严格限制取证的合法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法这一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民法是私法,应当倡导私法自治,应当少有公权力的干预。在民法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的自由,由当事人自己“商量着分担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既然在民法这一实体法上国家都保持着如此大的宽容,那么在作为实现民法的过程——民事诉讼中,国家又何必要对证据做出严格的限制呢?因此,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取得的证据大都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法律不应对合法性做出严格的限制。反对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民事上(或公诉转自诉)的取证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那么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又怎能得到保证呢?”笔者以为,为了得到证据,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采用极端的手段取证,但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违法取证行为当然也会得到法律的处罚——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法性并非任何证据都必须具备,将其定性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三、合法性的作用合法性应该是证据能力原理的要素之一,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有观点认为,所谓证据能力,是指事实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资格。但笔者以为将这里的“成为证据的资格”理解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更合适。也就是说,这里的“证据能力”可以理解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即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四、结论在讨论完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以及合法性就是在证据中的作用之后,笔者想对自己的观点做一个系统地表述。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其基本属性是客观性与关联性。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定案依据的能力以及证明力。在这里,笔者用“定案依据的能力”取代“证据能力”是为了更好地说明合法性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合法性只是关系到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在公权力介入取证的场合)。只有当某一证据既有成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又有证明力时,该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但不管其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法院是否认可与采纳,其本身的证据属性是不应受到影响的。参考文献1陈界融.证据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宋世杰.证据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3吴宏耀.寸心集樊崇义教授执教四十周年祝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作者简介杜奕辉(1984-),男,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简介:森林碳汇扶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生态扶贫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挖掘森林碳汇扶贫功能、提升森林碳汇扶贫成效,有必要量化和剖析森林碳汇扶贫偏误。基于川西南、川西北两个地区的调查数据,借鉴精英俘获和大众俘获测量方法,探讨森林碳汇扶贫偏误的原因。囿于森林碳汇项目开发对精英群体示范带动作用的依赖,精英俘获现象在森林碳汇项目农户参与阶段明显,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大众俘获现象在利益分配阶段大量存在,且囿于项目运行机制和村落生态、社会、经济特征村落之间差异显著。减少森林碳汇扶贫偏误、提升森林碳汇扶贫成效的思路在于:参与阶段在允许一定精英俘获的背景下,通过精英群体与贫困群体的帮扶极大可能地增加贫困人口参与程度;利益分配阶段通过项目运行机制设计、异地搬迁、村组人才引进等措施降低大众俘获程度,增强贫困人口对森林碳汇所带来的基础设施改善等福利的获取。
简介:职场排斥是近年来组织管理研究领域的前沿课题。以往学者大多集中探讨职场排斥的影响后果,而甚少探讨职场排斥的成因,有关中国组织情境下上司排斥的诱发机制更是少有研究。基于广东企业两阶段员工及主管的配对问卷数据,采用层级回归和Bootstrap分析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上下级深层次差异对上司排斥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上下级深层次差异通过关系冲突间接影响上司排斥;下属代表性负向调节关系冲突与上司排斥之间的关系,下属较高的代表性不仅可以削弱关系冲突对上司排斥的正向影响,还可弱化关系冲突在上下级深层次差异与上司排斥之间所起的中介效应。这一研究对于企业正确选拔与评价高层管理者、有效提升各层级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以及让下属员工顺利融入职场、减少职场排斥等,均具有实际借鉴意义。
简介:以2003-2011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基于过度投资的视角考察了高质量审计对高投资机会集公司代理问题的治理效应与路径。研究发现,高投资机会集公司通常倾向于过度投资;随着投资机会集的增大,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可以显著地缓解高投资机会集所引发的过度投资问题;最后,若公司聘请高质量审计师,则会计信息将能够更为显著地缓解高投资机会集所导致的过度投资行为,这表明通过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高质量的审计能够更有效地缓解过度投资问题。此外,附加检验显示,高质量审计对高投资机会集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功效仅仅在债务水平低的公司作用显著,这表明债务治理机制与高质量审计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替代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