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多年以来,律师、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等一致认为外国投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已成为享有个体基本人权的潜在催化剂。本文讨论并批判地分析了公司人权义务以及外商投资协定中稳定条款对此规定的缺失。之后,文章致力于探索与公司人权义务及稳定条款相关的三个主要问题。首先,外国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条款与公司在基本人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相关。因此,本文分析了稳定条款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范围。其次.通过运用米特尔钢铁公司弄口利比亚政府之间的矿业发展协议的具体实例和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管道工程作为研究对象,本文认为外商投资协定中的稳定奈款的运用与国家和公司的基本人权义务相关联。最后,文章对改革具体人权务款的形式提出建议。确切地说.文章认为投资者的基本人权义务,特别是公司的义务,必须在外国投资协定中规定。
简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进步速度加快,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我国城镇家庭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导致了居民越来越不满足于将家庭的闲置资金存入银行来得到少数的利息了,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将闲置资金用在投资上,争取可以获得最大效益.由于大部分人对金融市场并没有太深入的了解,所以股票和期货的投资是他们无法独立完成的.所以就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投资银行开发的理财产品,这样的理财产品相对股票和期货来说风险较小,而且也可以得到很好的收益效果.随着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人越来越多,我国的投资理财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且其本身还蕴含着很大的市场潜力没有被开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