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12月30日财税[2015]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简介:公共财政是与传统的“生产性财政”相区别的一种特定财政模式,其实质是将财政职能定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和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方面的失灵。据此,政府的财政活动应限于市场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而不应干扰或替代市场的功能。实践证明,公共财政模式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并非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同样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模式,政府的财政活动正逐步从盈利性和竞争
简介:1、《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进行规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无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简介:第六讲关于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问题什么是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2它具有哪些基本内容Y公共财政具有的“公共”这一根本性质,是由市场经济所根本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区别于其他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的根本特征。其核心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那么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就是围绕着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这一中心来形成的,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把握:第一,市场经济的运转是需要诸如行政事业机构履行职责来提供服务,需要各种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来提供支持。否则,即使市场机制能够最佳地配置社会资源,也会由于缺乏应有的外部条件而无法运转,乃至无法存在。这样,公共财政就必须保证必不可少的行政事业的消费性支出,同时也必须保
简介:<正>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财基[1998]54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财政部《关于收回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安装、城市建设开发、工程承包、装饰装璜以及市政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双方,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投标的中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条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确认的具有工程预结算审价资格的社会审价机构(以下筒称审价机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