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简介:通榆县兴隆山镇兴盛村毡匠屯农民程少发,家养羊25只,1996年卖羊毛收入620元。依据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和吉地税农字[1995]212号文件规定,程少发应代收代缴62元的羊毛特产税。程少发代收代缴羊毛特产税义务发生后,地方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多次耐心劝导并再三催缴,但程少发执迷不悟,蛮不讲理,恶语中伤。待别是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程少发以暴力相威胁,抗税到底。11月19日通榆县地税局在县检察院、公安局的密切配合下,对程少发抗税一案进行了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抗税当事人程少发治安拘留十五天。同时程少发于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