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与代位追偿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本人在此就其中有关规定,在理赔和追偿工作中的关系及运用谈点体会.《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依本条规定,货运险的请求赔偿期限在二年之内,进一步讲,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货损,被保险人在二年之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均有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货损事故的发生原因涉及第三者责任,本条规定就值得引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重视了.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原因一旦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必须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值得注意的是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时效一般均短于二年.对于海
简介:从衡量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万车死亡率来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形势不容乐观。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协调与合作,需要综合治理,全面推动。在建设道路交通管理体系过程中,保险,特别是汽车保险均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国的交强险实施一年来,在构建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并成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的重要基础制度。在我国交强险的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我国保险行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因素,更有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方面的因素。因此,保险业应当认识到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仅是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