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1982年我国恢复寿险业务以来,寿险市场发展迅猛。1996年底,寿险保费收入达311亿元人民币,虽然只占总保费756亿元的41.14%,但其发展势头却十分强劲。与1985年相比,十多年来寿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48.15%,远高于保费总额年均32.85%的增长速度。但是,寿险业在这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也历经起伏,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保费增长速度不稳定,时高时低,个别年份甚至为负增长,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利率的变动。利率,作为资金价格,它的变动调节着金融资产存量、流量在各金融工具、各经济部门中的分布,作为金融业新兴的组成部分——人寿保险业,由于其业务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利率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产生影响。本文侧重对寿险公司的负债业务(保险业务)作—些分析研究,希望有助于我国寿险业提高利率风险的防范能力。
简介:虽然两岸在构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时都宣称要以车祸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为制度设计的主要出发点,但相较于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通过编织天衣无缝的保险法律网、构建完善的保险保障模式、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以努力实现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大陆《交强险条例》的许多相应规定却仍按照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予以设计,其实并未真正落实受害人保护的精神。此外为使受害人的损害尽快得到填补,两岸都在原有责任保险的框架中融入了一些无过失保险的因素,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故而以《交强险条例》实施已届十年为契机,通过参酌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成熟经验,我们可知大陆有关交强险的诸多具体规则乃至整体框架设计其实都存在检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