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姜某(申诉人)为某食品公司(被诉人)职工,2001年11月到被诉人处工作,2003年12月双方签定了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申诉人的待遇及福利:1.工资,每月5000元;2.奖金,根据工作业绩给予奖励,按年收入±20%,
职工与企业签订无债权债务协议后能否继续追究有关劳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