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细化规定。然而,就非法取得的口供的排除而言,我国确立了以“痛苦规则”为核心要件的排除标准;就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而言,我国确立了包括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在内的三项排除条件,实质上大大限缩了其排除范围,并在一定程度消解了该规范。如此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并不能完全涵盖《禁止酷刑公约》所框定的排除范围,与美国和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亦存在较大差距。
底线与目标: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