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绝对忠于法律,客观解释法律,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然而,法官所采用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法意解释等解释方法都各有其主观因素,根本无法达到解释的绝对客观。因而,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客观性与主观性辩证统一的过程,法官真正应该追求的是无限接近法律的价值内涵而不是绝对客观。
简介:检察官客观义务有价值层面、制度层面和理论层面三个不同层级的内涵。从制度层面分析,由于侦查中心主义、检察一体和绩效考核影响,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不仅在立法规定上有缺陷,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异化。为保障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真正实现,使得检察官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应当明确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构建全面客观义务和设置合理起诉标准。
简介:危险驾驶罪的创设基于风险刑法在风险社会中的运用,是典型的危险犯。该罪应为故意犯罪,即使出于原因自由行为(醉酒)的考量,也可以知晓对驾车有认知,便是对危险状态的主观放纵。无论是从危险的紧迫性,还是标准的明确性出发,危险驾驶罪都是只需满足实施类型化行为即可构成抽象危险犯。依据“抽象危险——具体危险——实害结果”的演变路径,推导可知抽象危险犯是指没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危险驾驶罪亦满足此规律。
简介:根据运动训练、思想训练和心理训练三者内在联系的客观规定性,进行具体分析,从而给教练员类工作以启示。
简介:翻译是跨文化信息的传递和交流。译者的思维方式在语际翻译中对译文的质量有很大的影响。文章以实例分析了译者思维方式的主观倾向性和译入语文化的客观导向性,认为在语际翻译中译者应该用译入语文化平衡自身的思维方式,使文本信息能等值有效传递。
简介:构建学习型省域对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分析了学习型省域的提出背景,提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是构建学习型省域的客观要求,保持GDP持续增长、加大扶贫力度与促进农业人口转移、深化区域发展、实现人才强省、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提高全民文明素质是构建陕西学习型省域的客观依据。
简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因善意无过失而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不同理解,必然影响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制,本文通过进一步讨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解析,使基于法律行为的善意取得成为可能。物权行为理论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合理解释,体现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法律解释方法批判:客观还是主观
论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完善
危险驾驶罪主客观层面的再探
运动、思想、心理三种训练的客观制约性
译入语文化在语际翻译中的客观导向性
建设陕西学习型省域的客观要求和现实依据
从善意取得制度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谈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