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相对上世纪80年代文学批评从西方理论吸取能量获得生机和活力而言,上世纪90年代直至今天的文学批评,越来越被各类理论和知识所裹挟,油彩满面但却日渐远离批评的真意。当通过学院体制传播、附着于强大的现代研究生培养制度之上的各种理论,在客观上为批评和批评家提供一条绿色通道时,需要正视的一个事实是:尽管如上的优势保障了批评和批评家的存在,但畸形的评价机制已使得越来越多的批评家及其批评实践变成一种纯粹知识的复制和生产行为,因而,在现代发达的传媒机制下,从文学批评中产生辐射社会的精神能量已变得越来越不可能。面对当下的批评实践,知识已无法像上世纪80年代给批评注入生机活力,批评和利益的合谋已严重侵蚀到批评生产并显示深重的危机,“批评的动力来自哪里”已变成批评者需要面对的一个基本问题。
简介:隐私权是我国法律规定要予以保护的一种公民权利。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公民享有的隐私权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公民享有的十项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