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秦至清帝制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帝王们口含天宪,朕即法律,诏书、敕令、谕旨、御笔手诏,皇帝任何形式的言语、思想表述,都是法律或法律依据。帝王不仅具有立法的专断性权力,而且具有随时随意立法的便宜。专制帝王是唯一的立法主体,而法律的适用主体则仅仅是臣民,不存在针对天子、帝王犯罪的任何立法,皇帝本人超然于法律之上,享受法权的绝对独裁。立法的核心原则在于维护皇权的尊严,确保皇权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皇帝直接涉入司法,控制司法最终审判权;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始终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一,以保证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帝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断,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
简介:所谓民主混合制,就是在民主制基础上混合其他政体要素的政体,这里的民主制不是代议制,而是古典意义上的民主,它是由人民掌握并行使主权的政体,是一种纯粹政体,在主权的派生权力上,则可以采用混合政体.因此,我们可以将卢梭的政治权力分解为"主权"与"治权",主权包括国家的最高所有权与最高治理权,卢梭认为它集中体现为立法权力,"治权"则主要是行政权力,不包括立法权力.不少学者认为卢梭是混合政体的反对者,实际上,卢梭只是在主权层次上反对混合政体,而在治权层次上则欣赏混合政体,"因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简介:《孔子家语》的辨伪肇端于王学与郑学的一场论争。此文由《圣证论》马国翰辑本入手,对“郑王之争”的具体情况及双方策略有所考察,进而认为马昭谓“《家语》王肃所增加”只是在无法以常规方式反击经学质难时的无奈选择。清代学者因推崇郑玄而希望回应王肃的质难。《圣证论》的亡佚使得从经学上进行回应变得难以完成,而效马昭之故智,考证“《家语》王肃伪作”成为了可行的办法。分析可知,清人的疏证乃是由证明《家语》伪作,进而否定其内容记载的真实性。期间,他们的判断标准和思维方式又往往来自经学。因此,疏证的最终目的是要证明传世《家语》不具备充当经学证据的资格。这是一种经学研究,绝非客观的文献辨伪。
简介:从昌邑王到被迎立为皇帝再到废黜为海昏侯,刘贺本人在西汉政治史上或许无足轻重,但元平元年围绕着他发生的帝位废立过程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特别是在皇权更迭模式及其正当性论证方面的影响不宜低估。皇朝内部的权力传承或“内继”之正当性,取决于三项条件:大宗嫡系的继体血统,敬天崇祖的守文之德和反映在符瑞灾异中的天意验证。霍光集团因政治利益的考量自下而上废黜刘贺,其正当性因刘贺本人的德行缺陷、灾异征兆而赢得较广泛的认可。废黜过程中的暗涌微澜也未对西汉皇朝的统治正当性构成重大威胁,这与宣帝和霍光应付废立危机得当不无关系。西汉以后历代皇朝的顶层政治实践中,普遍视霍光“尊孝宣而废昌邑”为皇权更迭的新典范。其“废昏立明”范式不仅为董卓、司马昭、桓温等政治野心家提供了抉天子以令天下的“正当”借口,也成为集权帝制时代防止社会政治极端恶化的制动器,在维护君主专制政体的同时尽可能地维持其统治的价值合理性和较广泛的认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