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药品检验机构作为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技术支撑单位,依法实施药品检验工作,承担药品监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送检的疑似假药、劣药的认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为假劣药的认定提供检验技术支持。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其中的检验结论一般载于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但检验报告能否直接作为假劣药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定案证据,是包括药品检验机构、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关注的现实问题。为正确认识和使用药品检验报告,在此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讨论,为评价其作用效力提供参考。本文主要分析药品检验报告对假劣药认定的证据作用。
简介:摘 要:目的: 研究甲亢患者在服药期间采取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进行的应用效果。 方法: 选择 2018 年 5 月 -2019 年 5 月在本院入住的甲亢患者共 100 例作为本次研究的观察对象,依据抽签的方式将患者分成实验组和对照组,每组 50 人,对实验组患者在服药前采取常规的健康教育模式进行干预,对照组患者则采取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通过观察实验组和对照组患者在服药期间的遵医行为及甲状腺功能恢复情况,展开分析与比较。 结果: 通过对实验组和对照组患者在服药期间的遵义行为情况及甲状腺功能恢复情况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对照组患者的遵医行为及甲状腺功能恢复情况均优于实验组, p<0.05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结论: 对甲亢患者在服药期间采取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进行干预,不但能够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增加患者的依从性,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患者的治疗效果,更值得被推广与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