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要】: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法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法在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法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法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法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法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法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法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法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法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法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法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法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法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法”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法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法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法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法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他认为法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法“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法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法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法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法,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法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法”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法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法”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简介:领导的本质是责任,这是笔者对江泽民同志“责任重于泰山”理论的新的理解。事实证明,作为各级政府的领导者,也只有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才算是合乎理性、合乎道理的,才算是有良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的公仆,无疑应该是责任的化身;责任,体现着领导的本质。今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重大火灾、爆炸、化学物品泄漏、沉船、交通、桥梁工程责任事故以及企事业管理不善等问题,尤其是江西萍乡、广东惠来、河南焦作所发生的三起大火惨案,前后不到20天,却夺走了124人的宝贵生命。大火震惊中外,像一团团阴云笼罩着国人的心。虽然说这三把大火的直接责任领导及肇事者,已经被依法处理,然而大火留给人们(尤其是领导者)的反思是深刻的、痛苦的,也是长久的。固然,造成灾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少是与这些部门的头头脑脑、在岗人员缺乏或者丧失责任感,甚至失职渎职有着密切联系。我们说责任重于泰山,而不说“责任轻于鸿毛”,这里绝不仅仅是个比喻问题,它包涵着人的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它代表着人的崇高的精神境界。对于“责任重于泰山”的理论思想,江总书记是站在人类历史文明的高度,站在中国历史的前沿,怀着忧国忧民的赤诚之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
简介:摘要:近十多年,我国化工园区建设迅速,根据中国石化联合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重点化工园区或以石油和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园区共有676家,同比增长12.48%,2020年底,全国化工园区数量突破
简介:【摘 要】:从发挥人的主体性的角度论述了城市空间塑造的本质,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需求阐述了进行人本回归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实践提出了人本回归的实现策略和方法,即满足人的自由发展、充分发展和全面发展的要求。
简介:摘要:蒽醌法生产过氧化氢的工艺中,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的功能。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功能。我的理解是,本质安全的生产工艺就是说即使出现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开错阀门、忘记关阀、加错物料、睡岗、串岗、离岗,或者遇到设备故障、管路突然断裂、垫片损坏、视镜破裂等工厂常见的现象和问题,这套装置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均不会发生事故。
简介:消防法律的适用,通常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消防法律处理消防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实施消防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消防立法的目的,发挥消防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一、消防法律的适用特点1.消防法律的适用是由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消防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很强的专业性,不受被涉及的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非法干涉。2.消防法律的适用是公安消防机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消防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所作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消防机构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消防法律的适用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据
简介:摘要:在日常的油气田开发生产过程中,由于我国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丰富且分布广泛,各地生产的油气产品大都是通过长输管道(线)进行运输传送。但由于石油和天然气均属易燃易爆的危化品,而一旦发生泄漏现象,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还有可能引发火灾造成有毒有害气体外泄、污染空气以及损坏设备设施,给周边环境带来影响,进而威胁到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还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对附近居民生活空间和厂区造成威胁。因此,在油气开采和运输过程中,必须重视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基于此,文章对提升油气管道本质安全管理水平的具体策略进行了研究,以供参考。
简介:摘要:房地产行业作为商品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产物,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中,它在经济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新时期房地产行业已经获得了蓬勃发展,要想使其持续保持发展的活力和原动力,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更是需要加强法律管理和维护,从制度着手,对房地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优化完善,使其可以更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求,更能迎合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确保房地产行业始终可以保持向上发展的良好态势,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因此,本文在对房地产行业展开研究的过程中,将主要围绕该行业的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律关系展开,通过多层面分析,从而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可行性思路,为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内部管理提供必要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