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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机械手臂在农业的应用领域一直不断扩大,市面上也出现了不少的农业机械。本论文在立足机械手的研究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化农业机器人的发展趋势,全面分析了装谷物机械手功能进行结构设计。

  • 标签: 机械手臂 结构设计 仿真分析
  • 简介:【摘要】 随着交通建设的发展,各种隧道在公路和铁路的建设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隧道渗、漏水的防治也成为隧道施工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目前公 路、铁路隧道设计中普遍采用在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之间设防水板的办法作为衬 砌防水的主要手段,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操作空间有限,工艺较落后,防 水板施工质量仍是隧道防排水质量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本文结合中铁广州工程 局磨万铁路第Ⅱ标段努瓦山隧道防排水施工实例,通过采用满天星激光定位仪、 电磁焊枪等新创新技术措施,进一步加强隧道防水板施工质量,保证隧道施工及运营安全。

  • 标签: 铁路 防水板 电磁焊枪
  • 简介: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建设变得势在必行,全国各地全部在规划城市交通。由于城市中建筑物较多,地铁车站作为地铁工程中最大的工程项目,无论是施工费用还是施工时间都是地铁工程最大的项目,因此在进行地铁车站施工中主要采用的就是盾构法施工技术,因为盾构法施工速度快,造成在进行区间隧道施工过程中是地铁车站施工速度不一致,产生矛盾冲突,因此,在进行地铁工程时,需要优化施工技术。

  • 标签: 地铁车站盾构法 矿山法 结构设计 联合施工
  • 简介:摘要:在当前我国环境形势不断严峻,民众环保意识不断觉醒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不断推进,环境逐渐趋向多元、完善化发展。然而需要认识到一一点是,现阶段我国环境尚存在较为显著的法律条文分散、重复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目标达成,构建更具系统化、一致性环境法律体系成为当前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研究中将以比较视野入手,对我国环境法典化目标定位及范围进行深入探究。

  • 标签: 比较法 环境法典 适度法典化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背景下,证据法学的建设呼之欲出。对于证据法学的研究从很早之前就有涉及,目前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近段时间却少有文献涉及。缺少一个体系化、框架性的研究范围必定为原因之一。证据法学研究需要一个明确的体系和框架,这是现阶段证据的一个呼唤。

  • 标签: 证据法 立法 体系化
  • 简介:摘要:通过现场勘察并在分析该滑坡特征及成因等的基础上,利用传递系数和推力简化方程式计算滑坡的稳定性。结果表明该滑坡近期在雨季处于不稳定状态,旱季表层土体处于欠稳定状态,而地震时处于不稳定状态。根据稳定分析及推力计算,滑坡区为整体滑移区,在确保治理工程的经济合理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其再次扩大范围,减少损失,确保居民安全。

  • 标签: 滑坡 发育特征 稳定性评价 治理研究
  • 简介:摘要:钢筋混凝土桥梁结构随着时间发展会出现老化和损伤,而且加之桥梁结构的使用频率、承受荷载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增加,从而引起桥梁的耐久性降低和承载力不足,这些原因使得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旧桥或危桥。于是 ,危桥、旧桥加固越来越成为工程技术人员重视的课题。本文比较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改变结构体系加固的基本概念、原理及其具有与其它加固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特别是在设计和施工中注意该所固有的构造要求,通过体系加固以达到加固桥梁的目的,提高桥梁的承载能力。

  • 标签: 体系加固法 旧桥加固 承载能力
  • 简介:上海市消防局此次两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其实早在2001年曾经也碰到过,只不过那次最后是不了了之。原因就是我们所依据的《消防》的法律条文在表述上存在歧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第五十

  • 标签: 《消防法》 防火监督 消防法律 消防人员 行政处罚
  • 简介:<正>人类自开天辟地以来,就与火结下了神秘的不解之缘。电闪雷鸣,火山岩熔,原始森林燃烧着的熊熊之火……人类的先民在那个遥远的古代就已经为了生存而述说着一幕幕血与火的历史。在那时候,火就是神。中国最古老的易书中就已经记载着火的历史,于是火同金、木、水、土一起构成了一个神秘玄妙而又富有哲理的命题“五行”说。可以说,有了火,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防火,这也许就是最初的消防定义吧。

  • 标签: 消防法规 消防管理 放火罪 人大常委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简介:本文总结了连云港市道路工程中软基处理近二十年的理论探研和工程施工实践所形成的施工工,对促进施工企业的技术积累,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保证文明施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和缩短施工工期有着重要的意义。

  • 标签: 自然级配碎石土 软土处理 换填厚度 回弹模量 质量要求 碾压
  • 简介:摘要:通过对浇筑完成的大体积混凝土底板面进行蓄水全没盖,保证了大体积混凝土各项温度指标变化趋势的平稳性,取得了很好的养护效果。同时,蓄水养护法在武汉恒大珺睿工程的应用为今后类似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提供了可参考实例。

  • 标签: 大体积 混凝土 养护 蓄水
  • 简介:摘要: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公路交通建设的高速、安全、舒适程度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由于施工水平及交通荷载,还有自然因素地理位置的影响,公路破损现象经常发生,病害越来越严重,一些路段会不同程度出现纵、横向裂缝、翻浆等病害,给社会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治理病害和消除隐患,以确保路面使用寿命。

  • 标签: 路面 常见病害 处治措施
  • 简介:本文对《消防》中规定的各种“责令”法律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有的“责令”属于行政处罚;有的“责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的“责令”属于行政命令。

  • 标签: 《消防法》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强制措施
  • 简介: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平衡报价的相关理论,包括不平衡报价的基本涵义,适用范围,具体的使用技巧,在实际工程招标中使用不平衡报价应该注意的事项,最后简要说明了使用不平衡报价的意义。

  • 标签: 不平衡报价法投标
  • 简介:  【摘要】:国际的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在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的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的法律性质,他认为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不是实在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与国内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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